本標準規定了核動力廠新廠址選址和核動力廠運行前輻射環境本底調查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大型核動力廠新廠址選址和核動力廠運行前輻射環境本底調查,小型模塊化核動力廠可根據核安全和環境評價結果,做相應簡化。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 用于本標準。
GB 6249 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
GB 11216 核設施流出物和環境放射性監測質量保證計劃的一般要求
HJ 493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T 61 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AF003 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輻射 radiation
本標準中,輻射僅指電離輻射。
3.2 受納水體 receiving water body
接納核動力廠排放的液態流出物,并使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在其水中彌散的環境地表 水體,可以是海洋、河流、湖泊或者水庫。
3.3 對照點 contrast site
在可以忽略核動力廠所釋放放射性物質的影響,且可以長期保持原有環境特征的區域設 置的監測點。
4.1 新廠址選址,應進行輻射環境本底初步調查;新廠址首臺機組運行前,應進行輻射環境 本底調查;在同一廠址后續建造的機組運行前,應進行輻射環境現狀調查。
4.2 新廠址選址進行輻射環境本底初步調查的目的是為評價廠址適宜性提供輻射環境特征資 料。
4.3 新廠址首臺機組運行前進行輻射環境本底調查的目的是獲得核動力廠運行前的環境γ輻 射水平和環境介質中重要放射性核素的本底水平及其變化的數據,為核動力廠運行后的輻射 環境監測提供可供比較和解釋的本底資料,為制定核動力廠運行期間輻射環境監測大綱提供 技術依據。按照 GB6249 要求,調查應至少獲得最近兩年的調查數據。
4.4 在核動力廠同一廠址后續建造的機組運行前進行輻射環境現狀調查的目的是了解前期工程運行后輻射環境的變化情況。按照 GB6249 要求,調查應至少獲得最近一年的調查數據。
5.1 應收集下列資料,為制定監測大綱提供依據:
(1)核動力廠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人口、氣象、水文、地質、自然資源、農牧漁業及 養殖業等資料;
(2)核動力廠半徑 30km 范圍內核設施,鈾、釷礦設施概況;
(3)核動力廠半徑 15km 范圍內人為活動引起天然輻射照射增加的設施概況;
(4)核動力廠半徑 15km 范圍內同位素生產以及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用概況;
(5)核動力廠半徑 5km 范圍內Ⅰ類和Ⅱ類放射源的應用概況。
5.2 應盡可能收集核動力廠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已有的輻射環境監測成果。
5.3 新廠址選址輻射環境本底初步調查,應進行必要的現場監測,陸地環境γ輻射/貫穿輻射 劑量率的監測范圍一般取半徑 20 km,其余項目的監測范圍一般取半徑 5~10 km。受納水體環境介質一般在取、排水口附近區域采樣。
5.4 新廠址選址輻射環境本底初步調查結束超過 5 年方開工建設的,如果期間發生過對廠址區域環境輻射水平有明顯影響的事件,應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
5.5 運行前輻射環境本底調查的監測范圍,按照 GB 6249 的要求執行。
5.6 運行前輻射環境本底調查結束到開始運行時間不超過 5 年的,如果期間發生過對廠址區域環境輻射水平有明顯影響的事件,應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
5.7 運行前輻射環境本底調查結束后不超過 5 年,在同一廠址有后續建造的機組開始運行的, 參照第 5.6 處理。
5.8 在運行前輻射環境本底調查結束超過 5 年以后開始運行的,應收集最新資料,并進行必要的補充調查,分析確定是否需要重新調查。
6.1 設定監測項目和監測點位時應考慮廠址的整體規劃。
6.2 監測的布點原則
6.2.1 本底調查布點應遵循如下原則:
(1)近密遠疏、均勻覆蓋各方位;
(2)結合核動力廠周圍的環境特征綜合考慮,在人口稀少且交通不便的山區(或島嶼) 可適當減少監測點位;
(3)對可能的關鍵居民組、人口集中的居民區域、農牧漁業和養殖集中區、環境敏感 區和主導風下風向應適當針對性布點;
(4)應布點但不具備設點條件或要求調查的介質難以采集到的,應在調查工作大綱及 調查報告中進行說明。
6.2.2 應盡可能選擇未來被擾動和破壞可能性小的位置作為監測點位,以便電站運行期 間以及在同一廠址后續建造的機組運行前調查時可以作為監測點位長期使用。
6.2.3 所選點位應能夠采集到有代表性樣品,避免各類自然和人為因素的影響。
6.2.4 所選點位應便于到達、采樣和布設儀器設備,還應考慮供電、安全等因素。
6.2.5 地表γ輻射劑量率監測與累積劑量監測應同點布設,土壤采樣點一般應有地表γ輻 射監測。
地表水體(非受納水體)水樣與沉積物采樣點一般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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