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基礎調查的流程、內容、技術和方法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基礎信息的本底調查與成果應用。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12763.9 海洋調查規范 第9部分:海洋生態調查指南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19377 天然草地退化、沙化、鹽漬化的分級標準
GB/T 24255 沙化土地監測技術規程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623 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
HJ 633 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
HJ 710 生物多樣性觀測技術導則
HJ 1144 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技術規范 臺賬數據庫建設(試行)
HJ 1145 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技術規范 數據質量控制(試行)
DZ/T 0261 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調查規范(1:50000)
LY/T 2587 空氣負(氧)離子濃度監測站點建設技術規范
NY/T 635 天然草地合理載畜量的計算
SL 190 土壤侵蝕分類分級標準
《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清查技術規定》 (國污普〔2018〕3號)
《自然保護區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及核查處理辦法(試行)》 (國環規生態〔2017〕3號)
《自然保護區人類活動遙感監測技術指南(試行)》 (環辦〔2014〕12號)
《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指南》 (環辦生態〔2017〕48號)
《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技術規程》 (環辦生態〔2019〕49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態保護紅線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在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生態穩定等功能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
3.2
生態空間 ecological space
指具有自然屬性、以提供生態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國土空間,包括森林、草原、濕地、河流、湖泊、灘涂、岸線、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凍原、無居民海島等。
3.3
生態功能 ecological function
指生態系統在維持生命的物質循環和能量轉換過程中,為人類提供的惠益,通常包括產品提供、生態調節、娛樂文化和支持功能。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通常包括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生物多樣性維護、洪水調蓄等類型。
3.4
自然保護地 protected area
指由各級政府依法劃定或確認,對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自然景觀及其所承載的自然資源、生態功能和文化價值實施長期保護的陸域或海域。
3.5
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基礎調查 baseline investigation for supervision of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為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監管需求,對生態保護紅線基本狀況、生態狀況、人類活動本底情況和其他相關基礎信息進行的調查統計。調查工作主要通過現場調查、遙感監測、資料收集等技術手段開展,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進行匯總。
4.1 協調性原則
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職責要求,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基礎調查,并積極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運用相關行業已有各類調查/詳查的工作成果,豐富調查資料來源渠道,提高工作效率。
4.2 科學性原則
遵循科學的調查方法和技術手段,嚴格按照本標準明確的調查內容和調查方法,對生態保護紅線的基本狀況、生態狀況、人類活動本底情況等信息,開展系統、全面的調查,并保障調查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時效性。
4.3 可操作性原則
在保障調查結果準確、實用的基礎上,應充分考慮人力、物力、資金、后勤保障等條件,因地制宜,結合實際情況科學選取調查數據源。根據地區生態保護紅線監管需求,可在規定的調查內容外,根據監管需求開展補充調查。
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基礎調查的工作流程(見圖1)分為:前期準備、調查登記、質量管理、成果應用四個環節:
?
圖 1 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基礎調查工作流程圖
更多標準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