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評價的流程、主要內容和技術方法等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縣域為單元的陸域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評價。其他級別行政轄區或一定地理空間單元范圍內的陸域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評價可參照執行。
《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技術規范 保護成效評估(試行)》《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技術規范 臺賬數據庫建設(試行)》《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技術規范 平臺建設(試行)》中涉及生態功能指標時采用本標準的計算方法。
本標準不適用于海域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評價。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J 192 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
LY/T 1721 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規范
SL 190 土壤侵蝕分類分級標準
《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廳字〔2017〕2 號)
《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修編版)》(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5 年第 61 號)
《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指南》(環辦生態〔2017〕48 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態保護紅線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在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生態穩定等功能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
3.2
生態功能 ecological function
指生態系統在維持生命的物質循環和能量轉換過程中,為人類提供的惠益,通常包括產品提供、生態調節、娛樂文化和支持功能。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通常包括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生物多樣性維護、洪水調蓄等類型。
3.3
水源涵養 water conservation
指生態系統(如林地、草地等)通過其特有的結構與水相互作用,對降水進行截留、滲透、蓄積,并通過蒸散發實現對水流、水循環的調控,主要表現在緩和地表徑流、補充地下水、減緩河流流量的季節波動、滯洪補枯、保證水質等方面。
3.4
水土保持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指生態系統通過截留、吸收、下滲等作用以及植物根系的固持作用,減少土壤肥力損失以及減輕河流、湖泊、水庫淤積的重要功能。
3.5
防風固沙 sand fixation
指生態系統通過固定表土、改善土壤結構、增加地表粗糙度、阻截等方式,減少土壤的裸露機會, 提高起沙風速,降低大風動能,從而提高土壤的抗風蝕能力,削弱風的強度和攜沙能力,減少土壤流 失和風沙危害的重要功能。
3.6
生物多樣性維護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指生態系統在維持基因、物種、生態系統多樣性發揮的作用,與珍稀瀕危和特有動植物的分布豐富程度密切相關。
3.7
洪水調蓄 flood regulation
指湖泊、沼澤等自然濕地生態系統通過暫時蓄積洪峰水量,而后緩慢泄出,削減并滯后洪峰,從而減輕河流水系洪水威脅的能力。
3.8
主導生態功能dominant ecological function
指在生態功能重要性評估的基礎上,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確定的反映區域生態功能主要因素的生態功能。為方便生態環境管理,生態保護紅線的主導生態功能包括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維護、防風固沙、洪水調蓄和其他生態功能等。
3.9
生態功能價值量 ecological function value
指采用經濟學方法對生態功能的價值量進行評估,利用貨幣價值量反映生態功能的總體狀況,常用的生態功能價值化的方法有條件價值法、成本核算法、直接市場價格法、替代市場法和假設市場法等。
3.10
生態功能價值綜合指數 ecological function value integrate index
指反映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狀況的一系列價值指數的綜合,利用生態功能綜合價值量進行標準化獲取價值綜合指數數值,值域范圍為 0~100。
以縣級行政區劃為單位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評價工作,評價范圍為縣域內的生態保護紅線,包括對轄區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的生態功能價值綜合評價和生態保護紅線主導生態功能的單項評價。評價以 250 m×250 m 的柵格數據單元為主,有條件的地區可進一步提高空間分辨率。
評價周期原則上為每 5 年開展一次,與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評估等工作保持一致,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增加評價頻次。
6.1 前期準備
了解縣域主體功能定位、生態環境狀況、社會經濟發展總體情況,以及生態保護紅線基本特征, 包括生態保護紅線的生態功能類型、面積和空間分布區域,主要保護生態系統類型及重要物種等。搜集基礎資料,獲取自然地理、遙感監測、生態系統、氣象等數據,進行數據預處理,通過遙感數據解譯、生態參數反演、空間數據插值等信息技術手段,將數據統一到 250 m×250 m 柵格單元或更高精度的空間尺度。
6.2 選取評價模型和方法
生態保護紅線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生態功能狀況主要通過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維護、防風固沙和洪水調蓄等發揮主導作用的生態調節功能情況反映。按照較為常用、相對簡易和可操作的原則,本標準針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生物多樣性維護、洪水調蓄等生態功能,選取水量平衡方程、修正風蝕方程、物種分布模型等方法開展生態功能物質量評價,在此基礎上利用替代工程法、恢復成本法和替代成本法等方法開展生態功能價值量評價。生態功能價值量評價作為物質量評價的延伸,評價模型及方法僅作為自選參考。
開展評價的縣域可結合本地實際對評價模型和方法進一步優化和修正。有條件的縣域可參考相關資料,增加固碳釋氧、氣候調節等其他生態功能評價。
6.3 生態功能評價
模型運算。以縣域為基本單位,獲取模型所需的相關參數,參數以能夠體現縣域范圍內空間差異為基本條件,空間分辨率盡可能統一到 250 m×250 m 柵格單元或進一步細化。根據生態功能評價模型公式,輸入所需的各項參數,進行空間分析統計和運算,獲得生態功能評價結果數據圖層。
主導生態功能評價。基于生態保護紅線的主導生態功能,對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生物多樣性維護和洪水調蓄等單項生態功能進行評價,計算獲得單項生態功能物質量和單項生態功能價值量評價結果。對于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生態環境敏感區域,考慮到與水土保持功能密切相關,可歸入水土保持功能進行計算;土地沙化生態環境敏感區域,考慮到與防風固沙功能密切相關,可歸入防風固沙功能進行計算;其他未明確主導生態功能類型的生態保護紅線可參考所在區域的生態功能區劃, 歸入相應的主導生態功能進行考慮。
縣域生態功能價值綜合評價。綜合縣域范圍內生態保護紅線各項生態功能的價值量,根據計算公式,獲取生態保護紅線縣域生態功能綜合價值量的計算結果。
6.4 綜合指數計算與分級
縣域生態功能價值綜合指數計算。對生態保護紅線縣域生態功能綜合價值量的數據圖層進行標準化,獲取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價值綜合指數,數值在 0~100 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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