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的內容、流程、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及省級行政區域陸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其他地理區域可參考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HJ 1168 全國生態狀況調查評估技術規范-草地生態系統野外觀測
HJ 1169 全國生態狀況調查評估技術規范-濕地生態系統野外觀測
?HJ 1170 全國生態狀況調查評估技術規范-荒漠生態系統野外觀測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態系統服務 ecosystem services
生態系統為人類提供的防風固沙、土壤保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等方面的功能。
3.2
水源涵養 water conservation
生態系統通過其結構和過程攔截滯蓄降水,增強土壤下滲,涵養土壤水分和補充地下水,調節河川流量,增加可利用水資源量的功能。
3.3
土壤保持 soil conservation
生態系統通過其結構與過程保護土壤,降低雨水的侵蝕能力,減少土壤流失,防止泥沙淤積的功能。
3.4
防風固沙 sand storm prevention
生態系統通過增加土壤抗風能力,降低風力侵蝕和風沙危害的功能。
3.5
生物多樣性維護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生態系統在維持基因、物種、生態系統多樣性發揮的作用。
4.1 原則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應遵循規范性、可操作性、先進性和經濟與技術可行性的原則。
4.2 目標和范圍
本標準以遙感和地面調查數據為基礎,結合生態系統長期監測數據,定量評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狀況,了解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變化趨勢。時間范圍為有數據支撐的一年或多年,多年評估的基準年為第一年。空間范圍為評估區。
本標準制定了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的技術流程,見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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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總體技術流程圖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指標體系見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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