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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的知情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 號)、《東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東府辦〔201926 號)等政策法規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是指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職責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城管、水務、農業、林業等部門(以下簡稱“工作部門”),以及司法、財政、公安機關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工作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應該主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報告、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 金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 項,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向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申請獲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

    工作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情 況,可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 下列信息依法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 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造成不當侵 害的。

    (四)公開后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五)屬于過程性信息的,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六)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 個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 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公開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 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 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 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第六條 下列信息依法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 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造成不當侵 害的。

    (四)公開后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五)屬于過程性信息的,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六)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 個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 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公開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 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 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 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 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 式、途徑。

第八條 對申請公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相關職能部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 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 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釋 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第九條 申請公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申請 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條 相關職能部門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相關職能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條 相關職能部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相關職能部門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 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 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工作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 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 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 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相關職能部門依申請提供信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國辦函〔2020109 號)和《關于明確我市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繳問題的通知》(東財函〔20201113 號)的規定向申請人收取相應信息處理費。

第十四條 支持和鼓勵公眾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活動進行監督。公眾認為公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完整 的,可以要求相關職能部門及時予以更改、補正。

    公眾發現相關職能部門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活動中存在違 法行為的,可依法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第十五條 相關職能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 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人責任。

    (一)不按規定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公開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1 9 4 日起實施,有效期 20249 3 日。

 

以上為管理辦法全文,可點擊下方鏈接下載管理辦法原文:

下載地址:《東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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