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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開工作指引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廣東省土壤環境相關管理要求,加強 東莞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督管理,指導和規范各主體依法依規 進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制定《東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開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本《指引》內容均引自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 開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

一、工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1 1 日起施行)

      2.《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 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 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 711 號)

      4.《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42 號)

      5.《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 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環辦土壤〔201963 號)

      6.《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 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環土壤〔202153 號)

      7.《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及相關修復施 工、報告評審公開工作指南(征求意見稿)》

      8.《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31 號)

      9.《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 第3 號)

      10.《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 號)

      11.《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

      12.《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現場環境信息公開與標 識指南(試行)》(粵環辦〔202066 號)

      13.《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管 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1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 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 號)

      15.《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住房和城 鄉建設廳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 環境聯動監管的通知》(粵環發〔20212 號)

二、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在東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的建設用地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以及監督 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開工作,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土地 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以及土壤 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簡稱“重點監管單位”)使用。

三、遵循原則

      本《指引》遵循依法合規、聯動監管、信息共享、多元共治的原則。

四、公開主體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公開污染地塊名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詳細調查等報告質量信息, 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污染地塊的管控區 域,從業單位違法違規和失信信息、土壤污染防治舉報方式等。

      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負 責公開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 及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主要內容,修復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 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

      重點監管單位負責公開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相關信息,污 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 設和運行情況等排污信息,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報告主要 內容等。

五、公開內容

      (一)調查與風險評估

      1.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提交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報告建立并公開東莞市污染地塊名錄。每年至少公開一次建設用 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年度通過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內容:報告編制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報告類型、年度 提交報告總數、一次性通過報告數量、一次性通過率等。

      2.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公開地塊有關信息、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風險評估等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 容:報告名稱、報告編制單位名稱、調查時間、調查結論、風險 評估結論等。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不具備公開條件 的,可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代為公開。

      3.重點監管單位

      重點監管單位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 水監測,并公開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點監管單位名稱、 自行監測方案、監測時間、監測結論及污染處理措施等。

      重點監管單位新、改、擴建項目,依據相關管理要求編制土 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報告的,應將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公開內容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公開內容。 重點監管單位應按規定公開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排污信息。重點監管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依據相關規定編制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報告的,應將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向社會公 開。公開內容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公開內容。

      (二)風險管控

      1.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各生態環境分局通過設立標識、發布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污染地塊的管控區域。

      2.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應將風險管控方案和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土地使用權 人(土壤污染責任人)不具備公開條件的,可由其委托的第三方 機構代為公開。

      (三)治理與修復

      土地使用權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在修復工程施工 現場修復作業區出入口或顯眼位置,設置“修復施工信息公告牌和警示標識”將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治理與修復工程基本信息、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等向社會公開,并及時更新維護。

      治理與修復方案信息公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修復目標、修 復范圍、技術路線和工藝參數、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

修復工程基本信息公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修復工程項目及各區域名稱;地理位置、污染物類型(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 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等)、修復工程量(污染土壤 X m3、污染地下水 X m2)、修復技術、修復目標等環境保護措施;修復工期計劃(X X X 日至 X X X 日,共 X 天);相關單位(土地使用權人或土壤污染責任人、修復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 位、環境監理單位、效果評估單位)及負責人;環境影響保護措 施(廢水、廢氣、固廢、噪聲等污染防治措施及執行標準等);聯系電話(修復施工單位聯系電話、監管部門及違法行為舉報電 話)等。

      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還可公開修復作業信息。包括:在修復作業區出入口或顯眼位置, 設置修復工程一覽表,說明項目分層的土壤修復工程量以及地下水修復范圍等;在修復作業區內部,按照功能分區,設置修復作業分區信息標識牌,包括但不限于各區域名稱、面積、用途、作業概況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相關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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