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電池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池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20 執行。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484 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GB 30484、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電池工業排污單位 batte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生產鉛蓄電池(即鉛酸蓄電池)、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鐵鎳電池、鋅錳電池、鋅銀電池、鋅空氣電池、鋰電池(即鋰原電池,包括鋰錳電池、鋰亞硫酰氯電池等)、鋰離子電池、太陽電池(即太陽能電池,包括晶硅太陽電池、薄膜太陽電池等)、燃料電池等排污單位。
3.2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
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1 廢水排放監測
5.1.1 監測點位
5.1.1.1 所有電池工業排污單位均應在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污水單獨排入外環境的應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1.1.2 排放汞、銀、鉛、鎘、鎳、鈷、砷的電池工業排污單位,應在相應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5.1.2.1 鉛蓄電池行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
表 1 鉛蓄電池行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 | 流量 | 自?動監測 | |
總鉛 | 自動監測(日 a) | ||
總鎘 b | 年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
懸浮物 | 月 | 季度 | |
總磷、總氮 | 季度(日 c) | 半年(日 c)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磷、總氮 | ?月 | |
雨水排放口 | pH 值、總鉛 | 月(季度 d) | |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應采取自動監測。 | |||
a 鉛水質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前,總鉛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 b 適用于使用含鎘原料的鉛蓄電池行業排污單位。 c 水環境質量中總氮/總磷實施總量控制的區域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 d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
5.1.2.2 鋅錳/鋅銀/鋅空氣電池行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執行。
?表 2 鋅錳/鋅銀/鋅空氣電池行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 | 總汞 a、總銀 b | 季度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 季度 | 半年 |
總磷、總氮 | 半年(月 c) | 年(月 c) | |
總鋅、總錳 d | 季度 | 半年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磷、總氮 | 季度 | |
雨水排放口 | pH 值、總汞 a、總銀 b、總鋅、總錳 d | 月(季度 e) | |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應采取自動監測。 | |||
a 適用于使用添汞原料的排污單位。 b 適用于鋅銀電池行業排污單位。 c 水環境質量中總氮/總磷實施總量控制的區域最低監測頻次按月執行。 d 適用于鋅錳電池行業排污單位。 e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
5.1.2.3 鎘鎳/氫鎳/鐵鎳電池行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3 執行。
表 3 鎘鎳/氫鎳/鐵鎳電池行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 | 流量 a | 自動監測 | |
總鎘 a | 自動監測(日 b) | ||
總鎳 | 季度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 季度 | 半年 |
總磷、總氮 | 半年(月 c) | 年(月 c)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磷、總氮 | 季度 | |
雨水排放口 | pH 值、總鎘 a、總鎳 | 月(季度 d) | |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應采取自動監測。 | |||
a 適用于鎘鎳電池行業排污單位。 b 鎘水質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前,總鎘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 c 水環境質量中總氮/總磷實施總量控制的區域最低監測頻次按月執行。 d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
5.1.2.4 鋰錳/鋰亞硫酰氯/鋰離子電池行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4 執行。
?表 4 鋰錳/鋰亞硫酰氯/鋰離子電池行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 | 總鈷 a、總鎳 b | ??季度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 季度 | 半年 |
總磷、總氮 | 半年(月 c) | 年(月 c) | |
總錳 d、總鋁 e、總銅 f | 季度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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