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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37-2021 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檢驗系統組成與技術要求、日常運行和維護要求、標準物質、檢驗技術要求、數據記錄及修約、質量保證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開展汽車排放定期檢驗和注冊登記檢驗。

      本標準適用于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本標準不適用于機動車環境噪聲檢驗檢測。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847 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7691 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18285 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GB 18352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HJ 1238 汽車排放定期檢驗信息采集傳輸技術規范

      ISO 9141 道路車輛—診斷系統

      ISO 13400 道路車輛—基于互聯網協議(DoIP)的診斷通訊

      ISO 14229 道路車輛—通用診斷服務(UDS

      ISO 14230 道路車輛—基于 K 線(DoK-Line)的診斷通訊

      ISO 15031 道路車輛 車輛與排放有關診斷用的外部試驗裝置之間的通訊

      ISO 15765 道路車輛—基于 CANDoCAN)的診斷通訊

      ISO 27145 道路車輛 實現全球范圍內統一的車載診斷系統(WWH-OBD)通信要求

      SAE J1850 B類數據通訊網絡接口

      SAE J1939 串行控制和車輛網絡通訊的推薦實際應用

      SAE J1979 E/E診斷測試模式

3 術語和定義

      GB 18285GB 3847GB 18352 GB 17691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 motor vehicle emissions inspection agency

      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具備檢驗檢測資質,開展機動車注冊登記排放檢驗及排放定期檢驗工作,并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報告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3.2

      排放注冊登記檢驗 emissions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對擬申請注冊登記的非免檢汽車進行的排放檢驗。

3.3

      排放定期檢驗 periodic emissions inspection

      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對已經注冊登記的汽車定期進行的排放檢驗。

4 檢驗系統組成與技術要求

4.1 系統組成

4.1.1 檢驗機構應配備與檢測能力相匹配的檢驗設備和配套軟件,并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及時升級檢驗設備及其配套軟件。

4.1.2 系統組成應包括外觀檢驗、車載診斷系統(OBD)檢查、排氣污染物檢測、數據采集與處理、視頻監控、校準和比對等過程必要的設施及儀器。

4.2 設備技術要求

4.2.1 一般要求

      相關設備的技術指標應符合 GB 18285 GB 3847 的相關要求。

4.2.2 外觀檢驗

      檢驗機構應配置相應的地溝或舉升裝置等其他等效裝置,并配備移動外觀檢驗設備,具備車輛信息查詢、檢驗項目填報、機動車環保信息公開數據查詢、拍照等功能并能夠聯網實時數據傳輸。

4.2.3 OBD 檢查

4.2.3.1 OBD 診斷儀應至少具備車輛及 OBD 信息檢查、故障代碼獲取、就緒狀態描述、OBD 系統的實際監測頻率(IUPR)相關數據記錄、實時數據流讀取及打印等功能。

4.2.3.2 OBD 診斷儀應連續獲取、轉換及顯示車輛排放相關的數據和故障代碼,按照標準規定的格式讀取并自動傳輸。避免誤讀、漏讀、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碼及相關信息等篡改檢驗結果行為。

4.2.3.3 OBD 診斷儀應支持但不限于讀取符合以下通信協議的車輛OBD 信息:ISO 9141ISO 13400ISO 14229ISO 14230ISO 15031ISO 15765ISO 27145SAE J1850SAE J1939SAE J1979 等。

4.2.3.4 OBD 診斷儀應滿足基于 ISO 9141 通訊協議支持五波特率初始化的要求、基于 ISO 14230 通訊協議需同時支持五波特率初始化和快速初始化的要求。應基于 CANISO 15765 SAE J1939 ISO 27145)通訊和 K 線(ISO 14230)通訊的波特率(250 kbps 500 kbps)進行自動檢測和匹配的要求。

4.2.4 排氣污染物檢測

4.2.4.1 一般要求

4.2.4.1.1 應依據國家相關計量技術規范,采用檢定或校準的方式直接溯源至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確認設備能夠滿足檢驗檢測要求。排氣分析儀、氣體流量分析儀、不透光煙度計、底盤測功機、發動機轉速計、溫度計、濕度計、大氣壓力計等應在計量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對已通過檢定或校準的設備,在更換影響設備測量準確度的關鍵部件或對設備進行重大維修后應重新進行檢定或校準,并詳細記錄。

4.2.4.1.2 每套排氣污染物檢測系統應配備至少一套 OBD 診斷儀,并同時具備接收 OBD 診斷儀傳輸數據的功能。

4.2.4.2 排氣分析儀

      排氣分析儀應滿足以下要求:

      a)應具備日常檢查功能,檢查項目符合附錄 A 的相關要求;

      b)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管理需要,要求檢驗機構對除柴油車用不透光煙度計外的排氣分析儀進行物理隔離,廢氣應通過管路排出操作間外;

      c)使用轉化爐原理測量氮氧化物的排氣分析儀進行排氣污染物檢測時,應確保轉化爐正常啟動且NO 轉化劑組件有效工作;

      d)排氣分析儀采樣管長度應小于 7.5 m,不透光煙度計采樣管長度應小于 3.5 m,采樣管路包含取樣探頭、取樣管、過濾器等;

      e)應避免干擾檢驗結果、弄虛作假的行為。如:檢驗設備與檢驗無關的物品連接;采樣管路泄漏、彎折、堵塞等。

4.2.4.3 氣象站

氣象站應滿足以下要求:溫度計、濕度計、大氣壓力計應安裝在檢測車間內、電腦操作間外,并應與受檢車輛處于相同的環境,測量記錄排放檢驗時的環境數據。數據按標準要求用于車輛排放檢驗數據計算。

4.3 檢驗軟件

4.3.1 檢驗軟件應符合GB 18285GB 3847 HJ 1238 的相關要求。

4.3.2 檢驗軟件應具備唯一性、完整性。

5 日常運行和維護要求

5.1 儀器設備應按要求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通過的應鎖止,檢查通過后解鎖。檢查記錄應自動生成保存,并按有關要求進行傳輸。檢查項目和周期見附錄A

5.2 每天首次排放檢驗前,應進行設備預熱、自檢。如任一項目沒有通過,系統應鎖止,自檢通過后解鎖。

5.3 每次排氣污染物檢測前,排氣分析儀或不透光煙度計應進行設備校正。

6 標準物質

6.1 應配備符合規定的標準物質,標準物質信息應按照HJ 1238 的相關要求進行記錄、保存和傳輸。標準物質存放條件應能保證其溯源性不受影響。

6.1.1 標準氣體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具有標準物質證書,并在標注的有效期內使用。

6.1.2 應按照相關要求配備合理數量的標準濾光片和測功機標定校準用標準砝碼、轉速表,并按要求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且在有效期內使用。

6.2 排氣分析儀的零點校正應使用符合 GB 18285 GB 3847 的零點標準氣體或零點標準氣體發生器。

6.3 零點標準氣體發生器產生的氣體成分應符合 GB 18285 GB 3847 的零點標準氣體要求。零點標準氣體發生器應通過計量檢定或校準,且在有效期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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