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污染地塊,應按照本指引的要求開展風險管控、修復、環境監理、 效果評估等工作。
二、因地質高背景等原因需要開展土壤風險管控、環境 監理、效果評估的地塊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三、本指引不適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地塊的風 險管控、修復、環境監理和效果評估。
四、如國家和廣東省對污染地塊風險管控、修復、環境 監理和效果評估有新規定,除滿足本指引要求外,還須滿足 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
五、本指引所引用標準的最新版本(包含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指引。
(一)確定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主體
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開展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和環境監理單位對風險管控和修 復工程進行監督,委托專業機構對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進行評估。
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污染地 塊,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至六 十九條確定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主體。
1.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責任,無法確定土壤污染責任人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實施土 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的,應當通過協 議約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沒有約定的,由承繼 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2.納入土地整備計劃的污染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負責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無法確定土壤污染責任人的,由 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3.納入土地儲備的污染地塊,由土地儲備部門承擔已收 儲地塊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
4.列入城市更新計劃的污染地塊,由城市更新項目實施 主體負責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5.供水水庫一級水源保護區以及水庫、河道、海堤管理 范圍內的污染地塊,由土壤污染責任人負責風險管控和修 復。無法認定土壤污染責任人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 管理單位負責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二)注意事項
1.擬開展土地整備的污染地塊,為提高土地整備項目的 進度,土地整備機構可與原土地使用權人通過拆遷補償協議 約定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主體,并在補償款協商過程中考慮 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義務的費用。
2.已納入土地儲備的污染地塊在出讓或劃撥前,土地主 管部門可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 條第二款規定,與土地使用權承繼人在相關出讓合同或劃撥 協議中明確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主體。
3.擬開展城市更新項目的污染地塊,城市更新項目實施 主體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可與原土地使用權人明確土壤污 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和義務。
4.涉及租賃使用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或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的污染地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條,土地使用權人可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土壤污染防治責任,確定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主體。
5.土壤污染責任人存在爭議的,相關單位或個人可向市 生態環境局提出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申請。市生態環境局會 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
暫行辦法》(環土壤〔2021〕12 號)組織開展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工作。
二、風險管控和修復前期準備
(一)采取前期風險管控措施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主體(以下簡稱為項目責 任主體)應在地塊開展風險管控和修復工程前,及時采取移 除污染源、切斷暴露途徑、限制人員進入等前期風險管控措施,防止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進一步擴散。
(二)確定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單位
1.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單 位: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單位(以下簡稱為施工單位)、環 境監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單位
(以下簡稱為效果評估單位)。
2.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地塊土壤污染修復方案(如采取風 險管控的,則編制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方案;如同時采取 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的,則編制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 復方案;以下均簡稱為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開展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工程施工。
3.環境監理單位為項目責任主體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負 責監督施工單位全面落實風險管控和修復工程內容及各項 環保措施,預防和控制施工過程中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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