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報廢機動車拆解的術語和定義,報廢機動車拆解總體要求,企業建設、運行的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環境管理要求以及環境監測與應急預案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建設、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具備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的企業,除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依法取得行業資質外,還應符合本標準。
非道路移動機械拆解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20891 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22128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
GB 50037 建筑地面設計規范
GB/T 50483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標準
HJ 519 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103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廢棄資源加工工業
HJ 1186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SB/T 11160 報廢汽車破碎技術規范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 第 2 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5 號)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 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第 46 號)
《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生態環境部公告 第 44 號)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生態環境部令 第 16 號)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 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報廢機動車 end-of-life vehicles; ELVs
達到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機動車和機動車所有人自愿作報廢處理的機動車。 包括傳統燃料汽車、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電動汽車、無軌電車等。
3.2
電動汽車 electric vehicle;EV
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總稱。
3.3
非道路移動機械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類機械(包括工程機械和農用機械等),既能自驅動又能進行其他 功能操作的機械;不能自驅動,但被設計成能夠從一個地方移動或被移動到另一個地方的機械。
3.4
回用件 reused parts
從報廢機動車上拆解的能夠再使用的零件。
3.5
拆解 dismantling
報廢機動車進行預處理后,拆除主要總成和回用件,并對車體和結構件等逐一拆除使之分離出來的過程。
3.6
破碎 shredding
對報廢機動車拆解產物采取擠壓、剪切、撕裂、沖擊等機械方式進行處理的過程。
3.7
動力蓄電池 traction battery
為電動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不包含鉛蓄電池。
3.8
拆卸 remove
將動力蓄電池從車上拆除并卸下的過程。
3.9
報廢機動車破碎殘余物 automobile shredding residue ;ASR
報廢機動車拆解廢料經過破碎分選后的殘渣。
4.1 報廢機動車的拆解應遵循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和設備,防范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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