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危險廢物產生特點、污染防控要求、環境監督管理體系都發生了顯著變化。我國危險廢物產生量快速增加,從 2000 年的 830 萬噸增長到 2019年的 7417 萬噸。我國有近 30 萬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數量龐大、產廢規模不一、產廢種類和特性各不相同,貯存設施形式多種多樣,污染防治水平參差不齊,規范危險廢物貯存環境管理的重要性愈加凸顯。
2020 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強化了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責任, 增大了違法貯存的處罰力度。2021 年 5 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將“修訂危險廢物污染控制標準”作為“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能力”的主要舉措之一列入其中。
現行的《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發布于 2001 年,距今已實施了 20 年, 已無法適應當前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因此需要進一步細化現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分類,提出針對性要求,以全面規范當前我國危險廢物貯存活動,控制環境污染,防范環境風險。
2008 年 8 月,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承接《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修訂工作,并聯合中國科學院大學、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成立了標準編制組,圍繞國內外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建設狀況、運行管理狀況、技術經濟狀況及我國環境管理需求開展了調研和分析工作。
2010 年 3 月,標準文本通過開題論證會;修改形成《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2015 年 4 月 3 日,標準文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5 年 10 月,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完成《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送審稿);于 2018 年 3 月和 6 月先后在北京召開了《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預審研討會和技術審查會。
2021 年 9 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通過了專家技術審查。
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貯存設施選址、建設與危險廢物貯存過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環境監測、環境應急、實施與監督等環境管理要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1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標準修訂主要針對貯存相關術語定義,標準整體架構,貯存設施分類,貯存設施選址、建設和運行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環境應急,附錄調整等 7 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1)增加了“總體要求”
本次修訂將貯存設施設計、污染環境措施、識別標志、分類貯存要求、設施退役、危險物品貯存等方面的原則性總體性要求歸納列出。并在 4.8 條中明確了貯存危險廢物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消防等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
(2)細化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分類
根據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建筑形式、設計要求和使用功能的不同,將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分為貯存庫、貯存場、貯存池、貯存罐區和臨時(少量)貯存點等 5 種形式。并根據貯存設施適宜貯存危險廢物的類型梳理相應的污染控制要求。
(3)修訂了危險廢物貯存過程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次修訂系統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和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獨立成“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一章。
(4)補充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環境應急要求
本次修訂將“環境應急”作為單獨的一章,并補充了應配備的環境應急資源要求,以及按應急預案進行人員培訓和定期演練的要求。
(5)刪除了醫院產生的臨床廢物有關要求及附錄 A 和附錄 B
針對醫院產生的臨床廢物(屬于醫療廢物)的貯存,國家已發布了《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 39707-2020),因此本此修訂刪除了相關規定; 原標準中與標簽、標志、標識及其設置等相關規定在《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進行單獨規定并與本標準做好銜接。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貯存設施選址、建設與危險廢物貯存過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環境監測、環境應急、實施與監督等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選址、建設和運行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也適用于現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運行過程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本標準頒布前建成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于 202□年□□月□□日前完成改造。本標準適用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危險廢物貯存環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前的卸料、配伍、分裝、進料等預處理及相關設施不適用本標準。
已發布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中針對特定危險廢物貯存另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部分共列舉了本標準引用的全部 15 個規范性引用標準,其中包括 11 個國家標準,3 個行業標準和 1 部行業技術指南。這些標準的有關條文通過引用成為本標準的組成部分。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對危險廢物、貯存、貯存設施、貯存庫、貯存場、貯存池、貯存罐區、貯存分區、包裝、包裝容器、相容等術語進行了定義。
(4)總體要求
本次修訂將貯存設施設計、污染環境措施、識別標志、分類貯存要求、設施退役、危險物品貯存等方面的原則性總體性要求歸納列出。并在 4.8 條中明確了貯存危險廢物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消防等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
(5)選址要求
根據《固廢法》相關要求,本章規定了貯存設施的選址要求。規定貯存設施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環境敏感對象的距離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意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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