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的總體要求、危險廢物管理 計劃填報要求、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記錄要求、危險廢物申報執行報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 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 等有關資料。
下列標準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標準。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 5085.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
GB 5085.2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GB 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 5085.4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
GB 5085.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
GB 5085.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GB 5085.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HJ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 608 排污單位編碼規則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生態環境部令 第 15 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危險廢物 hazardous waste
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 特性的固體廢物。
3.2
貯存 storage
指將危險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3.3
利用 recycle
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3.4
處置 disposal
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 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 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4.1 基本原則
4.1.1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在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填報有關資料。
4.1.2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增加需要填報的 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相關內容,并填入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中“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增加的管 理內容一欄”。
4.1.3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情況填報,并對填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 法律責任。
4.2 分類管理
4.2.1 根據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產生數量和環境風險等因素,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分為環境重 點監管單位、簡化管理單位和登記管理單位。
4.2.2 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取近 3 年實際產生量的平均值;運行不滿 3 年的則從投產之日開始計算年產生量;新改擴(建)及未投入運行的則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危險廢物的核算量。
a) 環境重點監管單位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
?1) 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產生量 100 噸及以上的單位。
2) 具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工業企業。
3) 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4) 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納入的單位。
b) 簡化管理單位
危險廢物年產生量 10 噸及以上且未納入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c) 登記管理單位
危險廢物年產生量 10 噸以下且未納入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4.3 分類管理要求
4.3.1 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應滿足下述所有要求;簡化管理單位應滿足下述a)、b)、c)要求:
a) 嚴格按照本標準要求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在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進行電子備案, 如有內容調整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b) 建立危險廢物管理電子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申報危 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
c) 在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編制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應與危險廢物管理計 劃和管理臺賬相銜接。
d) 按照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電子地磅、電子標簽、視頻監控等集成智能物聯 網監控手段,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與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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