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提出了煤炭加工行業中生產合成氣和液體燃料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煤炭加工行業中生產合成氣和液體燃料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
合成樹脂工業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化學工業》(HJ 947) 執行;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1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947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化學工業
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
HJ 110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煤炭加工—合成氣和液體燃料生產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GB 31571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煤制合成氣生產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synthesis gas
以煤或焦炭為原料,以氧氣(空氣、富氧或純氧)、水蒸氣等為氣化劑,在高溫條件下通過化學反應把煤或焦炭中的可燃部分轉化為氣體的排污單位,氣體有效成分包括一氧化碳、氫氣和甲烷等,該合成氣用于工業生產或作為化工生產的原料。
3.2
煤制液體燃料生產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liquid fuel
通過化學加工過程把固體煤炭轉化成為液體燃料、化工原料和產品(如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烴等)的排污單位。
3.3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1 廢水排放監測
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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