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提出了陶瓷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陶瓷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25464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GB 25464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陶瓷工業 ceramics industry
?用粘土類及其他礦物原料經過粉碎加工、成型、煅燒等過程而制成各種陶瓷制品的工業,主要包括日用瓷及陳設藝術瓷、建筑陶瓷、衛生陶瓷和特種陶瓷等。
3.2
陶瓷工業排污單位 ceramic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從事陶瓷工業生產的排污單位。
3.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4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5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1 廢水排放監測
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
?
5.2 廢氣排放監測
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
5.2.1.1 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布設在混合后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的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5.2.1.2 排污單位各產污環節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執行。
?
更多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意見稿全文:
下載地址:《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陶瓷工業(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