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提出了磚瓦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磚瓦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氣、水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以粘土、頁巖、煤矸石、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的磚瓦燒結制品生產過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為主要原料的磚瓦非燒結制品生產過程的自行監測。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產磚瓦制品的排污單位參照本標準執行。
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29620 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磚瓦工業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通過原料制備、擠出(壓制)成型、干燥、焙燒(蒸壓)等生產過程,生產燒結磚瓦制品和非燒結磚瓦制品的工業。
3.2
磚瓦工業排污單位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從事磚瓦工業生產的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1 廢氣排放監測
5.1.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
排污單位各產污環節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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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
排污單位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HJ 819 和GB 29620 中的原則,其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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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廢水排放監測
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3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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