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驗收監測 3.1 驗收監測主要工作內容 驗收監測是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行及其效果、"三廢"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環境管理等情況的全面檢查與測試,主要包括內容: a. 對設施建設、運行及管理情況檢查; b. 設施運行效率測試; c. 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和排放總量等)達標排放測試; d. 設施建設后,排放污染物對環境影響的檢測*。 具體建設項目的監測內容應根據其所涉及的具體項目進行確定。 3.1.1環境保護檢查 a. 建設項目執行國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制度"的情況; b.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態保護要求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文件中批復內容的實施情況; c. 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效果; d. "三廢"處理和綜合利用情況; e. 環境保護管理和監測工作情況,包括:環保機構設置、人員配置、監測計劃和儀器設備、環保管理規章制度等; f. 事故風險的環保應急計劃,包括配備、防范措施,應急處置等*; g.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情況; h. 周邊區域環境概況*; i. 生態保護措施實施效果*。 3.1.2 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效率測試 對涉及以下領域的環境保護設施或設備均應進行運行效率監測: a. 各種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b. 各種廢氣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c. 工業固(液)體廢物處理設備的處理效率等; d. 用于處理其他污染物的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3.1.3 污染物達標排放檢測 對涉及以下領域的污染物均應進行達標排放監測 a. 排放到環境中的廢水; b. 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廢氣; c. 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有毒有害工業固(液)體廢物及其浸出液; d. 廠界噪聲(必要時測定噪聲源); e. 建設項目的無組織排放; f. 國家規定總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環評檢測
3.1.4 環境影響檢測 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對環境影響的檢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要求。檢測以建設項目投運后,環境敏感保護目標能否達到相應環境功能區所要求的環境質量標準,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 a.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質量; b.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空氣質量; c.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聲學環境質量; d.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土壤質量; e.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振動鉛垂向Z振級; f.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電磁輻射公眾照射導出限值。 3.2 驗收監測污染因子的確定 監測因子確定的原則如下: 3.2.1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環保篇)中確定的需要測定的污染物; 3.2.2 建設項目投產后,在生產中使用的原輔材料、燃料,產生的產品、中間產物、廢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3.2.3 現行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有關污染物; 3.2.4 國家規定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標; 3.2.5 廠界噪聲; 3.2.6 生活廢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鍋爐(包括茶爐)廢氣中的污染物; 3.2.7 影響環境質量的污染物,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意見中,有明確規定或要求考慮的影響環境保護敏感目標環境質量的污染物;試生產中已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對當地環境質量已產生影響的污染物;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前環境保護管理的要求和規定而確定的對環境質量有影響的污染物; 3.2.8 對"環境影響評價"中涉及有電磁輻射和振動內容的,應將電磁輻射和振動列入應監測的污染因子*; 3.2.9 廢水、廢氣和工業固(液)體廢物排放總量。 廢水水質監測因子確定參見附錄一,廢氣監測因子及參數確定參見附錄二。 3.3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3.3.1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5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3.3.2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廠界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采樣和測試一般不少于6次(堆場采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于6個); 3.3.3 對污染物確實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于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3.3.4 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適當增加的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3.3.5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采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3.3.6 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于3天、采樣時間按GB3095-199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準執行; 3.3.7 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并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3.3.8 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采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