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5.1-2014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場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的原則、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場地環境調查,為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
本標準不適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場地調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25.2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25.4 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場地 site
某一地塊范圍內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塊內所有構筑物、設施和生物的總和。
3.2 潛在污染場地 potential contaminated site
指因從事生產、經營、處理、貯存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或處理處置潛在危險廢物,以及從事礦山開采等活動造成污染,且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構成潛在風險的場地。
3.3 場地環境調查 environmental site investigation
采用系統的調查方法,確定場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圍的過程。
3.4 敏感目標 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s
指污染場地周圍可能受污染物影響的居民區、學校、醫院、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重要公共場所等。
4 基本原則和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則
4.1.1 針對性原則
針對場地的特征和潛在污染物特性,進行污染物濃度和空間分布調查,為場地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4.1.2 規范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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