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5.3-2014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污染場地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的原則、內容、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污染場地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風險控制值的確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鉛、放射性物質、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風險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 25.1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 25.4 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場地 site
某一地塊范圍內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塊內所有構筑物、設施和生物的總和。
3.2 潛在污染場地 potential contaminated site
因從事生產、經營、處理、貯存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或處理處置潛在危險廢物,以及從事礦山開采等活動造成污染,且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構成潛在風險的場地。
3.3 污染場地 contaminated site
對潛在污染場地進行調查和風險評估后,確認污染危害超過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可接受風險水平的場地,又稱污染地塊。
3.4 土壤 soil
由礦物質、有機質、水、空氣及生物有機體組成的地球陸地表面的疏松層。
3.5 關注污染物 contaminant of concern
根據場地污染特征和場地利益相關方意見,確定需要進行調查和風險評估的污染物。
3.6 暴露路徑 exposure pathway
污染物從污染源經由各種途徑到達暴露受體的路線。
3.7 暴露途徑 exposure route
場地土壤和淺層地下水中污染物遷移到達和暴露于人體的方式,如經口攝入、皮膚接觸、呼吸吸入等。
3.8 污染場地健康風險評估 health risk assessment for contaminated site
在場地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分析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對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徑,評估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致癌風險或危害水平。
3.9 致癌風險 carcinogenic risk
人群暴露于致癌效應污染物,誘發致癌性疾病或損傷的概率。
3.10 危害商 hazard quotient
污染物每日攝入劑量與參考劑量的比值,用于表征人體經單一途徑暴露于非致癌污染物而受到危害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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