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大于45.5 MW (65t/h)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5468-91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
3.1 標準狀態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 325 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2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指自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人凈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3.3 煙塵排放濃度
指鍋爐煙氣經凈化裝置后的煙塵排放濃度。未安裝凈化裝置的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即是鍋爐煙塵排放濃度。
3.4 自然通風鍋爐
自然通風是利用煙囪內、外溫度不同所產生的壓力差,將空氣吸人爐膛參與燃燒,把燃燒產物排向大氣的一種通風方式。采用自然通風方式,不用鼓、引風機機械通風的鍋爐,稱之為自然通風鍋爐。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狀態的煤為基準,測定的灰分含量,亦稱“應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過量空氣系數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消耗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a"表示。
4 技術內容
4.1 適用區域劃分類別
本標準中的一類區和二、三類區是指GB 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所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區域。
本標準中的“兩控區”是指《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所劃定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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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GB 13271-200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