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化工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和方法。
石油化工建設項目系指以石油和石油氣(包括天然氣和煉廠氣)為原料,從事煉油、化工、化纖和化肥生產以及相關的儲存、運輸、科研等建設項目。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2 引用標準
HJ/T 2.1-9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T 2.2-9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T 2.3-9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
HJ/T 2.4-1995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
HJ/T 19-1997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非污染生態影響
SH 3024-95 石油化工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
3 術語
本標準所列術語,是專為石油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所使用的。
3.1 依托單位
建設項目在原料供應、公用工程、儲運或環保治理設施部分或全部依托的企業,則稱該企業為依托單位。
3.2 以新帶老
通過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對依托單位原有的環境保護設施不符合標準要求,需要逐步完善的環境保護設施,一般稱“以新帶老”。
3.3 廢水
3.3.1 工業廢水:生產過程中使用后排放的或產生的水,這種水無進一步利用的價值,但不包括未受污染或受輕微污染以及水溫稍有升高的即石油化工行業稱之為假定凈水、清凈下水或凈下水的水。
3.3. 2 廠區生活廢水:生產企業中各生產裝置、車間、單元、設施內人員活動過程中排出的廢水。
3.4 燃燒廢氣
在加熱物料和發生蒸汽的過程中,煤、油、氣等燃料燃燒時排放的廢氣,如加熱爐、鍋爐等排放的廢氣。
3.5 工藝廢氣
在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并排入大氣的廢氣。
3.6 單位排放量
單位產品或加工單位原料的污染物排放量。
3.7 工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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