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各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應根據本標準制(修)定。
本標準適用于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其它類型的規劃、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190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范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T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
HJ 2.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
HJ 19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623 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
HJ 624 外來物種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627 生物遺傳資源經濟價值評價技術導則
HJ/T 14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原則與技術方法
HJ/T 82 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
《生態功能區劃暫行規程》(環發「20021117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體系構成 composition of the technical guideline system of pla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由本標準、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技術規范構成。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應根據本標準,并參照各環境要素導則制(修)定;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應根據技術導則制(修)定。
3.2 規劃要素 plan component
指規劃方案中的發展目標、定位、規模、布局、結構、建設(或實施)時序,以及規劃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的建設計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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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 130-2014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