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原則、內容、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煤、電一體化,煤、電、化工一體化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煤炭開發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J 130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試行)
HJ 131 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煤炭工業
指煤炭開采和選煤行業。
3.2 煤炭礦區
統一規劃和開發的煤田或其一部分,簡稱“礦區”。
3.3 井田(礦田)
煤田內劃歸一個礦井(露天礦)開采的部分。
3.4 地下開采
通過開掘井巷采出煤炭或其他礦產的作業,又稱井工開采。
3.5 露天開采
直接從地表揭露出煤炭或其他礦產并將其采出的作業。
3.6 選煤
利用物理、化學等方法,去掉煤中雜質,將煤按需要分成不同質量、規格產品的加工過程。
3.7 煤殲石
采掘過程中頂、底板和夾層混入煤中的巖石和選煤廠生產過程中排出的洗研石。
3.8 開采沉陷
因地下采礦引起的上覆巖層和地表移動、變形的現象和過程。
4 總則
4.1 評價目的與原則
4.1.1 評價目的
在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和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所擬議的規劃可能涉及的資源、環境問題,預防和減輕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從源頭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協調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環境保護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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