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的一般原則、內容、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運行期間的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不適用于貯存放射性尾礦、伴有放射性尾礦的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
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的環境風險評估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16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尾礦庫
指筑壩攔截谷口或圍地構成的,用以堆存金屬非金屬礦山進行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濕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或其他工業廢渣的場所。
3.2
突發環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3.3
環境風險
指尾礦庫在運行期間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4
環境風險受體
指在突發環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業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會價值或生態環境功能的單位或區域等。
3.5
環境風險評估
指根據尾礦庫的環境風險特點,劃分尾礦庫環境風險等級,識別尾礦庫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危險因素,并對其進行系統的環境風險分析,預測可能產生的后果,提出環境風險防控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策建議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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