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氣污染控制工程、固體廢物污染控制工程、噪聲與振動污染控制工程、電磁輻射污染控制工程、污染土壤修復工程等領域常用的名詞術語及其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工程設計、項目管理、建設、運營及技術交流等領域使用的名詞術語。
2 環境工程基礎術語
2.1 環境工程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修復生態環境、改善生活環境和城鎮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及工程設施。
[HJ/T416-2007,定義9.2]
2.2 水污染控制工程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防治水環境的污染、改善和保持水環境質量、實現污水資源化的工程。
2.3 大氣污染控制工程 air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防治和減輕人類生產和生活活動引起的大氣污染的工程。
2.4 固體廢物污染控制工程 solid waste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處置固體廢物,以防治其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工程。
2.5 噪聲污染控制工程 noise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降低聲源的噪聲輻射,控制噪聲的傳播和接收的工程。
2.6 振動污染控制工程 vibration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減弱物體振動并阻止其傳播的工程。
2.7 電磁輻射污染控制工程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防治電磁輻射造成有害影響的工程。
2.8 污染土壤修復工程 contaminated soil remediation engineering
修復受污染的土壤環境的工程。
3 水污染控制工程術語
3.1 基礎術語
3.1.1 水污染 water pollution
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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