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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道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T 160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GBZ/T 210.4 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 第4部分: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測定方法
3 制定原則
在遵循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制定原則的基礎上,化學物質班幾業接觸限值的制定,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3. 1 在保障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口經濟上合理指執行該標準時,絕大多數用人單位在經濟上能承受。技術上可行指現有技術發展水平能夠達到。
3.2 下列情況下,應制定化學物質的職業接觸限值:
a) 現行職業衛生標準中該化學物質沒有規定職業接觸限值的;
b) 在生產過程中應用該化學物質并有一定數量的職業接觸人群和危害的;
c) 現行工藝、技術和防護措施可及的;
d) 在國內確知接觸該化學物質已造成職業危害的;
e)毒理學實驗、現有資料表明該化學物質有可能對人造成危害的;
f) 涉及國際貿易和國計民生急需制定的;
g) 該化學物質國外已經制定職業接觸限值且在我國工業生產中用星逐步增加的。
3.3 職業接觸限值制定原則
3.3.1 化學物質一般都需要制定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 (參見GBZ 2.I)
3.3.2 短時間內連續接觸可引起下列情況的,還需制定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 PC-STEL)(參見GBZ2.1),作為PC-TWA的補充:
1) 刺激作用,
2) 慢性或不可逆性損傷;
3) 存在劑量一接觸次數依賴關系的毒性效應;
4) 麻醉程度足以導致事故率升高、影響逃生和降低工作效率的化學物質。
2.3.3 具有明顯刺激、空息或中樞神經系統抑制作用,可導致嚴重急性損害的化學物質則只需制定最高容許濃度K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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