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工作場所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制定的原則、依據、研制方法及要求等。
本部分適用于工作場所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制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T 189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3 制定原則
在遵循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制定原則的基礎上,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制定,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3.1 在保障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指執行該標準時,絕大多數用人單位在經濟上能承受。技術上可行指現有技術發展水平能夠達到。
3.2 下列情況應當制定職業接觸限值:
a) 現行職業衛生標準中沒有職業接觸限值的;
b) 在生產過程中存在該物理因素,有一定數量的職業接觸人群,并有潛在的危害或已造成危害的;
c) 現行工藝、技術和防護措施可及的;
d) 現行資料表明該物理因素可能對人造成職業危害的;
e) 涉及國際貿易和國計民生急需制定的;
f) 現有檢測技術能滿足擬制定的職業接觸限值要求的;
g) 國外已經制定職業接觸限值的。
3.3 職業接觸限值類型
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限值(PL-TWA)和最高容許限值(PL-C)。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限值(PL-TWA)指8小時工作日、40小時工作周的時間加權平均接觸限值;最高容許限值(PL-C)指瞬間都不能超過的接觸限值。
3.4 在制定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時,應考慮物理因素的參數、存在的特點、接觸時間、作用部位和不同因素之間的相互作用等。
3.5 物理因素致癌性的分類按照國際癌癥研究中心(IARC)分類處理。
4 制定依據
4.1 國內外公開發表的或未公開發表但經專家評議視為可靠的有關物理特性、職業衛生學調查和(或)職業流行病學調查資料、實驗研究資料、健康、監護資料。
4.2 該物理因素產生有害健康效應的最低強度。有害健康效應包括損害器官或組織功能,影響生殖或發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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