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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65-2014 職業病診斷通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病診斷的基本原則和通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職業病(包括開放性條款)的診斷。
      本標準不適用于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

2 職業病診斷的基本原則

職業病診斷應根據勞動者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以其臨床表現及相應的輔助檢查結果為主要依據,按照循證醫學的要求進行綜合分析,并排除其他類似疾病,做出診斷結論。

職業病診斷的實質是確定疾病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之間的因果關系。判定疾病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之間的因果關系,需要可靠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資料、毒理學資料及疾病的臨床資料。

3 職業病診斷通用要求

3.1 疾病認定原則

3.1.1 疾病是指在病因作用下機體出現自穩調節紊亂,并引發一系列代謝、功能或結構變化的異常狀態,其臨床表現和相應的輔助檢查是判定有無疾病及其嚴重程度的主要依據。

3.1.2 應遵照循證醫學的要求做好診斷與鑒別診斷。

3.2 職業病危害因素判定原則

3.2.1 根據生產工藝、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等資料,判定工作場所是否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種類和名稱。

3.2.2 依據勞動者接觸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時間和方式、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參考工作場所工程防護和個人防護等情況,判斷勞動者可能的累積接觸水平。

3.2.3 應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或生物監測結果與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進行比較,并估計機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程度。

3.3 因果關系判定原則

3.3.1 時序性原則

職業病一定是發生在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之后,并符合致病因素所致疾病的生物學潛伏期和潛隱期的客觀規律。

3.3.2 生物學合理性原則

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職業病的發生存在生物學上的合理性,即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理化特性、毒理學資料或其他特性能證實該因素可導致相應疾病,且疾病的表現與該因素的健康效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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