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皮革成品的驗收。
1 皮革成品在人庫前,應按照各種革的等級標準進行分類、分級,以便驗收人庫。
2 驗收交貨時,應附化驗單一份,單上應注明下列各項:
a. 生產廠名稱或代號;
b. 皮革的種類顏色,
c. 生產批號
d. 生產張數;
e. 取樣日期,
f. 化驗室名稱、分析者姓名
3 當收貨方與交貨方雙方在成品質量上發生異議時,可由雙方共同取樣,由工廠化驗室或研究試驗單位進行復驗。
凡因理、化測試取過樣的成品革,可扣除取樣部位的重量或面積進行交貨,收貨方不得拒絕收貨。
已經驗收完的皮革成品出廠后,一年內如成品發生質量變化,仍由制造廠負責。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提出,由輕工業部毛皮制革工業科學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毛皮制革工業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惠臣、黃以祥。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輕工業部部標準QB 198-62《皮革成品的驗收規則》作廢。
更多標準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全文:
下載地址:《GB/T 4693-1984 皮革成品驗收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