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從單張(片)皮革上切取實驗室樣品的部位,以及對切取的實驗室樣品進行標識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用各種哺乳類動物皮加工制成的皮革。
本標準不適用于用鳥類、魚類和爬行動物皮加工制成的皮革。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實驗室樣品
按第4章規定的區域取得的樣品。
3 實驗室樣品的部位
3.1 概述
3.1.1 樣品的選擇
3.1.1.1 選擇實驗室樣品的區域不應有明顯的各種類型的缺陷,如刮傷和剝皮時的刀傷。
3.1.1.2 取樣的程序適用于物理、化學和色牢度試驗的取樣。
3.1.2 物理和色牢度試驗的取樣
理和色牢度試驗的樣品從圖1-圖4中沒有影條的區域切取。
3.1.3 化學試驗的取樣
3.1.3.1 化學試驗的樣品從圖l一圖4中有影條的區域切取。
3.1.3.2 如果不能取得化學試驗所需的最小樣塊,則從樣品背脊線另一側的相應部位取樣。如果還不能取得足夠的樣品,則從取樣部位相鄰的部位取樣。
3.1.3.3 除仲裁分析外,在物理試驗中沒有被污染的清潔試樣可以用來進行化學試驗。在仲裁分析中,用作化學試驗的皮革試樣只能從正確的部位取得。
3.2 整張革
按圖1切取無影條的方形塊GJKR和/或有影條的方形塊HLMN。在較小的皮革中,單個試樣所需的距離EF和JK可以適當縮短。當從較小的皮革上取樣時,如果取樣方法發生了變化,應保持與本程序最小的偏差。
3.3 半臀背革
按圖2切取無影條的方形塊GJKF]和/或有影條的方形塊HLMN。
3.4 肩革
按圖3切取無影條的方形塊ARCD和/或有影條的方形塊AEFG。
3.5 腹邊革
按圖4切取無影條的方形塊GJKJ/和/或有影條的方形塊LMNG和HP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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