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皮革在隔絕環境中氣味的測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對氣味有要求的皮革。
2 裝置
2.1 測試罐,金屬罐或玻璃罐,容積大約為IL,在室溫和65℃條件下都是無味的,具有適合的蓋子,蓋子應很容易被開啟和替換。
2.2 烘箱,具有空氣循環系統,能夠保持溫度在(65士3)℃。
3 試驗環境
試驗應在氣味自由散發的環境中操作,調節的空間應盡可能理想,但不是必須的。
4 試驗人員
試驗人員應無嗅覺缺陷,吸煙愛好者、用重香味化妝品者、傳統的香味或煙草使用者等不適合作為試驗人員。
5 取樣和試樣的準備
5.1 取樣
切取具有代表性的試樣兩塊,試樣的尺寸為125 mm×100 mm。
5.2 空氣調節
試驗前,試樣應在溫度(23±2)℃和相對濕度(50±5)%的環境中調節24 h。
6 程序
6.1 為避免污染,試驗前需要清理測試罐(包括蓋子),先用熱水沖洗,用適量的試驗室清潔劑進行清洗,再用冷水沖洗、干燥,以保持潔凈。
6.2 試樣分別在干態和存在水分條件下進行測試。對于干態測試,將試樣放于測試罐中,蓋上蓋子。對于濕態測試,將試樣和2 mL蒸餾水(或去離子水)一起放入測試罐中,蓋上蓋子。用一個空罐子做空白對比罐。
6.3 將空白對比罐、測試罐一起置于預先調節到(65±3)℃的烘箱中1 h。
注1:試驗溫度的選擇是汽車應用中有代表性的溫度。
注2:該測試不能用于可釋放有毒氣體的物質。在任何情況下,試驗人員應緩慢操作吸入測試罐中的空氣,以減少吸入有毒氣體的危險。
6.4 從烘箱中取出空白對比罐,第一個試驗人員應把頭貼近空白對比罐(距離約15cm),并移去蓋子,然后用手扇動,引導空氣從測試罐中到鼻子處慢慢吸入。取出干態測試罐,迅速重復剛才的操作,蓋子離開測試罐不應該超過5s。按照第7章的等級,記錄下合適的級別。試驗應在保持氣味不受污染的自由環境中進行。
6.5 等待2 min,重復6.3步驟對濕態試樣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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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QB/T 2725-2005 皮革 氣味的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