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清理“散亂污”企業專項行動的通告
東大氣辦〔2018〕23號
為打贏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改善我市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大氣污染防治辦公室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清理“散亂污”企業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未按要求停產停業的,一經發現,有關部門將采取斷水、斷電、清原料、清設備、清產品等措施,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并對責任人依法從嚴查處,清理執行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二)按要求停產停業,但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無法辦理環保、安全、消防等與自身行業有關的行政許可手續的,在5月底前自行清除設備、清除原料、清除產品。逾期未自行清理,有關部門參照第1點執行。 (三)按要求停產停業,凡符合整改提升條件并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許可,符合環保、安全生產等有關要求的,則可恢復生產,納入日常監管,否則一律予以取締。 屬未辦理環保手續、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企業,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規定,依法嚴厲查處。涉嫌環境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于無證無照經營的企業,由工商部門或許可審批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規定,依法嚴厲查處;對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的業主、房東依法嚴厲查處。 屬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企業,由國土資源和規劃、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嚴厲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企業,由消防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規定,依法嚴厲查處。 屬不符合稅務、質監、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的,由各主管部門依法嚴厲查處。
由供水、供電部門對取締關閉企業依法實施斷水、斷電,并加強監督檢查,嚴防斷水斷電后私拉私接。 東莞市大氣污染防治辦公室 2018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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