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含有的肉類分割、羽絨清洗、清潔蛋、無害化處理(焚燒、化制)等也適用于本標準。
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參照本標準執行,待鍋爐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發布后從其規定。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ng industry
指具有畜禽宰殺、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產品加工(天然腸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產行為的排污單位以及專門處理屠宰及肉類加工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
3.2 專門處理屠宰及肉類加工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 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ng wastewater
指位于屠宰及肉類加工集中區內并擁有專門處理屠宰及肉類加工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
3.3 許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3.4 特殊時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或其他相關環境管理文件,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時段,包括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和冬防期間等。
3.5 生產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每個生產季自啟動生產開始至結束的時間段,按日計。
4.1 基本原則
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填報,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的相應信息表。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增加需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內容,并填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系統中“有核發權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增加的管理內容”一欄。
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應填報單位名稱、是否需整改、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郵政編碼、行業類別(填報時選擇“農副食品加工業—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是否投產、投產日期、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緯度、所在地是否屬于環境敏感區(如大氣重點控制區域、總磷總氮控制區等)、所屬工業園區名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文號(備案編號)、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文號、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文號、顆粒物總量指標(t/a)、二氧化硫總量指標(t/a)、氮氧化物總量指標(t/a)、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t/a)、氨氮總量指標(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總量指標等。
4.3.1 一般原則
應填報主要生產單元名稱、主要工藝名稱、生產設施名稱、生產設施編號、設施參數、產品名稱、生產能力、計量單位、設計年生產時間及其他。以下“4.3.2-4.3.6”為必填項,“4.3.7”為選填項。
4.3.2 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及生產設施名稱
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及生產設施名稱填報內容見表1。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其他生產可參照表1填報。排污單位需要填報表1以外的生產單元、生產工藝及生產設施,可在申報系統選擇“其他”項進行填報。
點擊下方鏈接下載標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