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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

 

穗環規字〔2017〕7號


市空港委,各區環保局、南沙區環保水務局、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行為,我局對《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穗環〔2014〕34號)進行了修訂,經市法制辦審查,現予印發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29日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環境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參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9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粵環〔2015〕8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州市環境保護局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三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則。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在建設單位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時,對建設單位提交的下列紙質申請材料或通過網上申報系統提交的電子材料予以審核(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由建設單位負責):
    (一)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1份;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紙質版(報告書10份,報告表4份),并附電子版光盤1份;
    (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檔案管理要求和格式由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另行制定公布。
    第五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視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進入審查程序;需進行技術評估的,告知建設單位;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依法不屬于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機關申請。
    第六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在其政府公眾網(http://www.gzepb.gov.cn,下同)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公示期為十日,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審查

 
    第七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應費用;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不得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意見的文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逾期視為同意。
    第九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后,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規范等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實行經辦、審核、簽發三級審批制度。其中,對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重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委員會制度,實行集體審議。
    第十條 對位于環境敏感區、存在重大環境風險隱患的建設項目,可能嚴重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后,可以通過舉行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有關專家、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對公眾反饋意見較大的建設項目,可以召集有關專家和部門對公眾關注的環境問題進行專題咨詢、論證。
    第十一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在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決定前,在其政府公眾網公示擬審批意見,公示期為五日,國家規定需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批準

 
    第十二條 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廣州市環境保護局依法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經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廣州市環境保護局依法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告知建設單位法律救濟途徑。
    第十三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在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決定后,在其政府公眾網公告審批結果。國家規定需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廣州市環境保護局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在收到建設單位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申請后,依法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重新審批。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滿五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在收到建設單位要求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申請后,依法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重新審核。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在其政府公眾網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期限

 

    第十七條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自環境影響報告書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環境影響報告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 重新審核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自收到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需進行技術評估或召開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審批期限內。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原則上應在三十日內完成。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中十日(含)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8年1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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