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廢汽車壓件的環境保護控制要求,以及形成壓件前對報廢汽車拆解和壓制程度的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下廢汽車壓件的進口管理。
海關商品編號 |
固體廢物名稱 |
7204490010 |
廢汽車壓件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085.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
GB 5085.2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GB 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 5085.4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
GB 5085.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
GB 5085.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SN/T 0570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放射性污染檢驗規程
SN/T 1791.11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檢驗檢疫規程 第11部分:廢汽車壓件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廢汽車壓件 Compressed piece of scrap automobile
喪失使用功能而且經過壓制等處理的不可恢復原狀的廢汽車產品。
3.2 夾雜物 Carried-waste
在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廢汽車壓件中的其他物質(包括駕駛員、乘車者放在車內的生活用品,不包括進口廢汽車壓件的包裝及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物質)。
4 控制標準與要求
4.1 進口廢汽車壓件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廢汽車壓件中未混有放射性廢物;
b) 廢汽車壓件(含包裝物)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劑量率不超過進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輻射本底值+0.25μG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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