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中的氣態污染物((SO2、 NOx)排放、顆粒物排放和有關煙氣參數(含氧量等)連續監測系統的組成和功能、技術性能、監測站房、安裝、技術指標調試檢測、技術驗收、日常運行管理、日常運行質量保證以及數據審核和處理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固體、液體為燃料或原料的火電廠鍋爐、工業/民用鍋爐以及工業爐窯等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生活垃圾焚燒爐、危險廢物焚燒爐及以氣體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其他煙氣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相應標準未正式頒布實施前,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93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
GB 5016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212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3.1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GEM
對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顆粒物和(或)氣態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進行連續、實時的自動監測,簡稱CEM。
3.2
連續監測系統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 GMS
連續監測固定污染源煙氣參數所需要的全部設備,簡稱CMS。
3.3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G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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