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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工作,保證污水處理廠穩定運行,充分發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削減作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東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是指東莞市轄區內,以BOT、TOT方式運營的污水處理廠,其工程建成后的運營監督管理工作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環保局作為東莞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及東莞市排水(污水)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監督管理工作。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產業中心”)協助市環保局開展污水處理廠的監督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依據服務協議,行使業主單位權利,對污水處理廠日常運行情況進行監督,配合市相關部門完成各項監督工作,落實本鎮(街、園區)的污染物考核任務。服務協議是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與污水處理廠投資人簽署的污水處理廠特許權項協議書。
第四條 污水處理廠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完成環保驗收和竣工驗收。
      在環保驗收連續監測合格后,污水處理廠應及時將正式投入運營事項書面通知市環保局及所屬鎮(街、園區)。
第五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必須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出水水質穩定達標。
第六條 污水處理廠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及停電等可能導致出水水質異常,或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書面通知市環保局及所屬鎮(街、園區)。當發生不可抗力時,污水處理廠可暫時停產,并及時向市環保局及所屬鎮(街、園區)匯報。
      污水處理廠因進行設備檢修、維護或技術改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或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應提前一個月向市環保局及所屬鎮(街、園區)報告。
第七條 污水處理廠應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等相關規范及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保障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和水量突變、水質突變、停電、重要設備故障、洪澇災害、火災等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定期組織演練,并將應急預案報市環保局備案。
第八條 污水處理廠應按照相關要求安裝進、出水水量和水質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實施實時監控。
      污水處理廠應根據相關技術規范和要求運營自動監測監控設施,并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拆除、閑置和破壞自動監控系統。
第九條 污水處理廠應完成中控系統的建設及升級改造。污水處理廠必須保證中控系統的正常運行,保證相關運行數據(水量、水質、水溫、水位、泥位、氧化還原電位、鼓風機電流、曝氣量、曝氣池溶解氧、pH、濾池壓力、污泥回流量、污泥濃度、鼓風機的開啟時間、紫外消毒的累計使用時間等)和曲線全面、完整、真實。
第十條 污水處理廠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產運行關鍵崗位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化驗、電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等。
第十一條 污水處理廠應建立符合國家相關規范的化驗室、并制定化驗室的取樣、檢測、數據統計分析、記錄存檔等制度。
      污水處理廠必須保證化驗室的規范管理,保存各項化驗記錄,不得編造、篡改、損毀化驗記錄。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建立符合國家污染物減排核查核算標準的生產運行臺賬和減排臺賬,臺賬資料及相關記錄必須完整、真實。
      污水處理廠必須配合污染物減排工作,按要求向相關部門報送臺賬和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市環保局和所屬鎮(街、園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及時填報住建部“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和“住建部城鄉建設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污水處理廠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協議,向市環保局、市發改局和所屬鎮(街、園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第十四條 污水處理廠應按相關規定,定期巡查自身運營情況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廠必須按市環保局的要求及服務協議約定,對其產生的污泥委托有資質的污泥處置單位進行定點集中處置,并承擔相應費用。污水處理廠應配合污泥處置單位建立收運系統,按要求填寫轉移聯單。
      污水處理廠應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市環保局及所屬鎮(街、園區)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責任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責任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所屬鎮(街、園區)可依據服務協議約定追究其相關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市環保局應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進行監督性檢測。產業中心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污水處理廠進行進、出水水質檢測,對在線監測、儀器進行比對測試。
      相關單位應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要求進行采樣,檢測單位采樣分析人員應具有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八條 市環保局及所屬鎮(街、園區)相關部門應對污水處理廠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污水處理廠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污水處理廠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九條 市環保局應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的要求制定專家巡查制度,由產業中心落實專家巡查工作,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情況進行巡查。
第二十條 市環保局應建立污水處理廠開放日制度,定期在媒體公布污水處理廠運營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環保局應會同市財政部門,依據我市有關政策及污水處理廠服務協議,修定污水處理廠服務費支付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環保局及相關行政部門對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污水處理廠不按要求繳納罰款的,相關部門可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追訴。
第二十三條 市環保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污水處理廠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污水處理廠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市環保局可對相關污水處理廠進行通報批評,并向社會公開其考核情況。
第二十四條 東莞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污水處理廠、塘廈白坭湖水質凈化廠、塘廈石橋頭一期污水處理廠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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