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服務費(以下簡稱“服務費”)審核工作,充分發揮污水處理廠付費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付費系統”)的作用,確保污水處理服務費審核工作有序、準確、高效開展,根據《東莞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辦法》、《東莞市污水處理廠BOT項目服務費支付辦法》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一章 服務費審核工作要求
第一條 服務費的支付對象是指在東莞市轄區內取得BOT、TOT特許經營權的污水處理廠。
第二條 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應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第三條 服務費按月支付,其審批(包括網上付費審核及紙質材料審核)和支付工作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完成。
第四條 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產業中心”)負責“污水處理廠付費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付費系統”)的開發、升級改造、維護等工作。市財政局、市環保局、鎮(街、園區)、污水處理廠等系統使用單位應培訓人員按照操作說明書操作付費系統;如發現付費系統出現錯漏或不正常運行等問題,應及時通知產業中心。
第五條 污水處理廠于每月8日前(含8日)通過付費系統提交上月服務費電子申請書,并完成在線監控異常數據說明、運營情況月報表、化驗匯總表等填報工作,逾期未提交的將延后至下一期審核。
各鎮(街、園區)通過付費系統,在每月15日前(含15日)完成污水處理廠提交的電子申請書審核工作并填寫審核意見,逾期未完成的視為同意。
產業中心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對污水處理廠提交的電子申請書審核工作,并填寫《污水處理服務費支付審核表》報市環保局。待市環保局審核簽章后,由產業中心送市財政局核定付款。
第六條 污水處理廠每月15日前提交紙質版的付費資料(包括污水處理服務費支付申請書、運營情況月報表、運行情況記錄表、化驗匯總表、監測報告、電費單、在線監控異常數據說明等文件)到所屬鎮(街、園區)。
鎮(街、園區)的主管部門及財政分局對污水處理廠提交的付費資料進行審核,并在《污水處理服務費支付申請書》“鎮(街、園區)意見”一欄簽章,并于下月15日前返還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廠收到已審核的付費資料后,在下月22日前交產業中心,逾期未交的,待資料交齊后,順延至下一期審核。
產業中心對污水處理廠上交的付費資料進行審核并歸檔。若發現付費資料有錯誤或缺漏等,鎮(街、園區)和污水處理廠需修改并補齊資料。
第七條 付費系統發生故障且維修時間較長,影響服務費正常審核的,當期審核工作可用紙質文件替代。
第八條 出水電磁流量計安裝(包括新裝、重新安裝等)后,由鎮(街、園區)和污水處理廠雙方共同簽章確認起始流量讀數。
第九條 各鎮(街、園區)通過付費系統,及時了解轄區內污水處理廠的水量、水質、運行指標等情況,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并向市環保局通報。
第二章 服務費的核算
第十條 根據付費系統記錄的污水處理廠出水電磁流量計累計流量讀數,計算出本期申請費用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P總=(M尾-M頭)×S
P總:本期申請費用金額(單位:元);
M尾:下月首天零點讀數(單位:噸)
M頭:當月首天零點讀數(單位:噸)
S:服務費單價(單位:元/噸)。
第十一條 監(檢)測報告出水水質不達標的核減:符合要求的監(檢)測報告中出水水質一項以上(含一項)不達標時,扣減當天全部服務費,用字母表示為P扣1。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超設計規模處理污水的核減:日處理量超出設計規模1.3倍的部分不予支付服務費。計算公式如下:
P扣2=S×
P扣2:當月因超負荷處理量被扣減的金額(元);
S:服務費單價(單位:元/噸)
n: 當月運營天數;
Qi:第i天超出該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1.3倍的處理水量(單位:噸)。
第十三條 在線監控出水水質超標的核減:出水COD、氨氮在線監控數據的超標、丟失或為0都統一按超標處理,并按相應時段(兩小時)處理水量扣減服務費。計算公式如下:
P扣3=S×
P扣3:當月因在線監控出水水質超標扣減的金額(元);
S:服務費單價(單位:元/噸)
n: 當月超標個數;
Qi:第i個在線監控出水水質超標時段的處理量(單位:噸)。
第十四條 本期服務費的核定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P定=P總- P扣1- P扣2- P扣3
P定:本期核定金額(單位:元);
P總:本期申請費用金額(單位:元);
因監(檢)測報告出水水質不達標,已核減當天全部服務費的,不再重復扣減當天處理量超出設計規模1.3倍或在線監控出水水質超標(COD、氨氮)等費用,且不對當天進行流量補償。
第三章 異常情況的處理
第十五條 因污水處理廠自身原因導致的減產停產,不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因停電、在線監控儀表、傳輸線路出現故障等導致出水水質在線監控儀器出現異常,污水處理廠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并以書面方式說明實際情況、提供證明材料,經市環境監測分局確認,異常情況確非污水處理廠責任的,不予核減服務費。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廠出水電磁流量計因不具備工作條件或發生故障等,暫時不能正常工作,污水處理廠應及時向市環保局、鎮(街、園區)報告并盡快修復,鎮(街、園區)需到污水處理廠檢查運營情況,核實臺賬記錄。該時段的污水處理量以鎮(街、園區)書面簽章或通過會議紀要的方式確認,并以此作為計費的依據。
第十八條 污水處理廠必須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發現進水水質嚴重超出設計值,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及甲方報告。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的,以采樣、錄像和拍照方式保留證據,經鎮(街、園區)核實后,減(停)產期間的流量補償按照服務協議約定執行,計入當月服務費一并支付;繼續進行處理的,應及時調整工藝,謹慎處理污水,確保污水處理系統不被破壞,否則,污水處理系統恢復期間不進行流量補償。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廠進水COD濃度低于60mg/L的(以監測報告、檢測報告為準),按服務協議的流量補償條款核算當天服務費。
第二十條 關于進水總磷濃度嚴重超出設計值導致出水總磷異常的處理:
當進水總磷濃度超出6mg/L,且出水總磷濃度不超過1mg/L(含1mg/L),按該污水處理廠設計總磷去除率進行考核,并作為出水總磷超標扣費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已正式投入運營的污水處理廠,由于污水處理系統建設、維修、運營等原因(污水處理廠自身原因除外)導致收水量下降,且收水量不足設計規模的55%的,如果污水處理廠未納入廠網一體化管理運營的,不再按55%進行補償,按實際處理水量計費(《東莞市污水處理廠服務費支付辦法》第十二條進行相應修改)。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污水處理廠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由產業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