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引導第三方從業單位從事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促進我市土壤污染防治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號)、《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東府〔2017〕54號)等文件的有關要求,我局將對在東莞市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三方從業單位開展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辦理依據
(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42號)
(三)《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四)《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
(五)《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
(六)《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號)
(七)《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東府〔2017〕54號)
(八)《關于印發東莞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2017-2020年)的通知》(東環〔2018〕49號)
二、登記對象
(一)在東莞市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單位。
(二)從業單位分為以下六類進行登記:
1. 土壤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類;
2. 監測檢測類;
3. 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類;
4. 治理修復工程施工類;
5. 治理修復工程環境監理類;
6. 治理修復工程效果評估類。
(三)近三年無環境保護、質量監督、認證認可等部門不良信息記錄,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三、需提交材料
(一)《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從業單位基本情況表》(詳見附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三)工作場所、場地證明(固定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購買或租賃證明復印件,監測檢測類的須提交實驗室場地面積、土壤樣品保存庫的證明材料);(需核對原件)
(四)從業技術人員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稱(上崗)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及近期社保繳納證明(社保累計繳納至少3個月);(需捺印本人指模)
(五)從業單位獲得的相關從業資質證書復印件(資質證書須在有效期內);(需核對原件)
(六)從業單位近三年相關工作業績證明材料(所承擔項目合同、發票、成果報告等);
(七)其他可以證明從業單位能力、資質、業績、信譽等的證明材料(如: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過相關項目工作的證明材料、儀器設備情況證明等)。(此項可選交)
四、申請程序及辦理時限
(一)從業單位向東莞市環境保護局提交《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從業單位基本情況表》及相關證明資料,提交單位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東莞市環境保護局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的從業單位或企業在市環境保護局公眾網站予以公布。
(三)第一批從業單位登記工作截止時間為11月30日,后續登記動態更新工作時間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項
(一)本次登記以自愿申請為原則,在東莞市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單位均可提交資料申請登記。
(二)從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對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效果負責,并對出具的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從業單位依規納入信用系統建立信用記錄,從業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等不良信息,將統一上報省環境保護廳將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四)從業單位可進入1項或者多項業務,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機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有效的安全、質量保證體系。從事地塊的場地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監測檢測、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治理修復工程施工的單位,不宜從事同一地塊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和治理修復工程效果評估工作。
(五)建議從業單位提交登記相關業務類型的簡單工作程序或技術路線。如治理修復類從業單位提交可修復土壤類型和主要技術路線等;監測檢測類從業單位提交檢測全過程工作程序和質控措施等。
六、資料受理
聯系人:張連福
聯系方式:0769-23391035
電子郵箱:zlfu777@qq.com
辦公地址:東莞市南城區體育路15號東莞市環境保護局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辦事網址: http://dgepb.dg.gov.cn/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