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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16〕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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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

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環境保護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土壤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關系美麗廣東建設,保護好土壤環境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內容。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要求,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制定本實施方案。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目標,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各項要求,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切實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 
工作目標:到2018年底,全省土壤環境監管體系基本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投入運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查清,建設用地分用途風險管控制度全面實施。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全省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顯著提升,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韶關市提前一年完成。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一、開展土壤環境詳查,查清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編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環境調查資料,以耕地為重點,兼顧園地、牧草地和林地,圍繞已發現的重點土壤污染區域和污染源影響區域,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并協同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調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構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省農業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林業廳、衛生計生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各地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地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開展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編制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方案。以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在產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2019年底前,韶關市及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完成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構建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其他地區于2020年底前完成。建立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衛生計生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三)開展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環境排查。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編制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環境排查工作方案。以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為重點,開展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環境排查。2019年底前,掌握潛在污染地塊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各地應對重點行業新增關閉搬遷企業地塊及時開展環境排查。(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計生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四)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由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等部門,抓緊建設省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統一標準規范開展監測。2017年底前,配合國家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立省控土壤環境監測制度,基本確定土壤環境質量省控監測點位和風險監控點位設置。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林業廳、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結合區域布局和環境監測標準化建設情況,優化整合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提升土壤環境監測能力。省級環境監測機構要加大技術創新,增強全省土壤環境監測管理的支撐能力;區域性環境監測機構要強化區域輻射帶動作用和土壤環境應急監測職能;其他地級以上市監測機構要重點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監測能力。建立省級多功能土壤樣品庫與制樣中心。加強土壤環境監測人才隊伍建設,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制定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計劃,每年至少開展1次培訓。2017年底前,建立全省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才資源庫和專家庫。(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五)加強土壤環境信息化建設。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部門要充分利用國土資源、農業、地質等部門數據,整合農用地、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等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結果,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2017年4月底前,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地質局等部門要將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及其相關數據報省環境保護廳匯總;2018年底前,力爭建成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適時發布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加強數據共享,建立完善共享機制,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科技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衛生計生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二、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六)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環境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類清單,并報省人民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省農業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林業廳等參與) 
(七)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省人民政府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農業廳等參與) 
各地開展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要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產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大力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菜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對于輕微污染的耕地,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標農產品流入市場。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食品藥品監管局、糧食局、供銷社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省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 
(八)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以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和韶關、湛江、清遠等市為重點,在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結合本區域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務。(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九)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汕頭、韶關、湛江、清遠等市要加強重點縣(市、區)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時將重度污染耕地劃出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對威脅地下水和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地級以上市,要制定實施相應的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省農業廳、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林業廳參與) 
(十)加強園地林地草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園地、林地、草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省農業廳、林業廳負責) 
三、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十一)建立調查評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變及流轉中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用地,重點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場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公用設施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行業企業和公用設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負責收儲土地的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自2018年起,廣州、深圳、佛山、東莞等市率先對上述行業企業和公用設施用地實行土地用途改變及流轉的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十二)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及污染地塊環境風險情況,根據已開展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并進行動態更新。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應當調整規劃或進行治理修復,確保達標后再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十三)落實監管責任。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土壤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土地用途,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各級城鄉規劃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質,加強城鄉規劃的實施、審批管理和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環境監管。涉及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將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2017年底前,建立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間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縣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土地規劃、供地、建設、環評等環節的審查把關,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人居環境安全。(省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四、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嚴格未利用地土壤環境保護。對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未利用地,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守生態安全底線。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濕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省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海洋漁業廳等參與) 
加強未利用地開發管理。汕尾、陽江、湛江等市要以濱海未利用臺地為重點,按照科學有序原則,合理開發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省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十五)加強海岸帶環境保護。沿海各地要加強監視和監測能力建設,對海洋環境敏感區和陸源入海排污行為等進行動態監視、監測,開展定期巡查,依法查處工業生產、船舶作業等相關活動非法排放油類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廢棄物等環境違法行為。合理利用海岸帶資源,嚴格按照海岸帶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分類保護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帶從事有損防護林、紅樹林的開發和生產活動。(省海洋漁業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廣東海事局等參與) 
(十六)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重點行業及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其他行業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進行土壤環境調查,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十七)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和建設項目選擇。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工作,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居民區等敏感對象的分布,結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確定合理的防護距離。探索開展地級以上市土壤環境功能區劃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五、加強污染源頭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十八)嚴防工礦企業污染。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優化礦產資源特別是有色金屬礦開發利用布局,加快整合優化規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嚴格審批向河流排放鎘、汞、砷、鉛、鉻5種重金屬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在韶關市仁化縣、曲江區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具體執行時間、污染物種類等另行規定。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省環境保護廳、安全監管局、國土資源廳、經濟和信息化委、核工業地質局負責)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管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并將名單向社會公開。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提高鉛酸蓄電池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標準,逐步退出落后產能。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生產工藝、替代原料,對涉重金屬落后產能進行改造。到2020年,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電鍍、鉛酸蓄電池制造等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完成國家下達任務。(省環境保護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參與)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工業廢物的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廣州、深圳等市率先開展污水與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工作。(省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參與) 
加強企業關閉搬遷污染防治。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應當按要求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規范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拆除行為,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環境保護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十九)嚴格控制農業污染。推行測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自2017年起,在江門臺山、恩平、開平市和惠州惠陽、惠城區等地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到2020年,推廣到全省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質監局、供銷社等參與) 
推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可降解環保型農用薄膜,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優先在農膜使用較多的惠州、江門、湛江、陽江、茂名等市開展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工作。(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工商局、質監局、供銷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飼料中抗生素、銅、鋅、砷等含量超標,促進源頭減量。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排污申報登記工作。推動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優先在梅州、江門、茂名、肇慶等市選擇部分生豬調出大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與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75%以上。(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灌溉用水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各地要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監測,水質未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省水利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農業廳參與) 
(二十)減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18年底,所有縣(市、區)基本建成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一縣一場”配置或統籌使用。組織開展簡易填埋場和無滲濾液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場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規范的生活垃圾處置方式,加強簡易填埋場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全省66個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治理。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參與) 
切實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簡易填埋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行為,避免污泥處置過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新、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在設計、建設階段應配套建設污泥減量化設施,推進采用深度脫水等工藝。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達標改造;2020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參與) 
六、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二十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二十二)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要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梳理土壤治理修復地塊清單,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9月底前,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編制完成本地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其他地市提出本地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及其項目庫,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等部門建立省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并根據土壤環境詳查及各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適時更新。(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二十三)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各地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2018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要開展1項以上工業污染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試點示范工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參與) 
實施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各地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開展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廣州、中山、佛山、珠海市和汕頭市潮陽區、清遠市佛岡縣以及韶關市翁源、仁化縣等污染耕地集中區域應優先組織開展治理與修復,于2017年底前各開展1項以上受污染耕地綜合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工程,探索建立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技術模式。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參與) 
(二十四)強化治理與修復過程管理。科學編制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污染地塊需要實施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部門要求,結合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復實施方案,報地塊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備案。污染耕地需要實施治理與修復的,其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由縣級以上農業部門組織制定。(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參與) 
嚴格控制二次污染。責任主體實施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工程進行環境監理。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導綠色修復。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轉運處置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過程的環保措施落實、污染物排放、環保設施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參與) 
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工程完成后,責任主體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寫評估報告。涉及建設用地的,評估報告向社會公開后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涉及污染耕地的,報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涉及林地的,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需要進行后期運營的治理與修復工程,責任主體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維護、運營設施。(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參與) 
對有關責任主體在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制定、環境監理、修復效果評估等環節形成的報告,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省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負責) 
(二十五)監督目標任務落實。省環境保護廳要定期向環境保護部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環境保護部門每年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省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省環境保護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全省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七、建設綜合防治先行區,創新土壤污染防治機制

(二十六)建設韶關市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編制先行區建設方案。韶關市要以涉重金屬行業環境監管、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農用地分類管理、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土壤修復治理、科研能力建設等為重點,通過夯實基礎、創新制度、提升能力、試點示范等方式,深入開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工作。2016年底前,編制完成《韶關市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方案》,明確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按程序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省環境保護廳與韶關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建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探索建立適合我省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運行、監督機制和示范基地。力爭到2020年區域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韶關市人民政府牽頭,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參與) 
加大涉重金屬行業環境整治力度。加快實施《韶關市涉重金屬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削減大寶山礦區、凡口鉛鋅礦礦區、鐵龍林場及其周邊涉重金屬企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積極推動重金屬污染農田土壤綜合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2017年底前,查清樂昌市鉛鋅礦、樂昌市慶云鎮上龍銻礦等16家礦山企業周邊農田土壤重金屬污染情況,完成71家涉重金屬企業環境整治工程,穩步推進環保搬遷。(韶關市人民政府牽頭,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農業廳、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參與) 
加強制度創新和能力建設。韶關市要率先建立和實施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土地用途改變和流轉中土壤污染狀況強制調查、土壤污染信息跨部門共享等制度。自2017年起,開展重度污染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工作。進一步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強化土壤環境執法建設,提升土壤環境污染應急與預警能力,到2017年,縣級以上環境執法機構標準化建設全面達標,重點污染源企業在線監控系統安裝比例達到100%。加大科研投入力度,自2017年起,啟動建設粵北韶關土壤環境污染示范基地,開展修復技術研發、評估驗證與工程示范,建立規模化工程修復的技術規范和評價標準,摸索形成成熟的修復技術體系和科學合理的治理推廣模式,為全省乃至全國其他地區的土壤修復提供可借鑒的經驗。(韶關市人民政府牽頭,省科技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二十七)開展珠三角污染地塊環境監管試點。廣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市要結合“三舊”改造和保障環境安全需要,開展污染地塊環境監管試點工作,重點在理順污染地塊多部門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建立建設用地流轉環境調查評估與備案制度、確定行業準入條件、明確污染責任界定及責任追究原則、多元化籌措治理修復資金等方面開展試點,因地制宜出臺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逐步建立污染地塊環境監督管理模式。東莞市開展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試點示范,選取典型區域、典型污染地塊,開展污染地塊治理修復試點示范工程。2018年底前,上述地區制定本地區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根據試點開展情況,省環境保護廳總結污染地塊環境監管成功經驗和做法,召開經驗交流會進行宣傳推廣,發揮區域帶動效應。(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二十八)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場機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在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開展試點。按照國家部署,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鼓勵其他排污企業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賠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等參與) 
八、完善法規標準體系,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二十九)完善法規標準體系。推動完成《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起草工作。鼓勵廣州、深圳、東莞、韶關等市結合本地實際,出臺農用地、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等相關土壤環境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環境管理體系。(省環境保護廳、法制辦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建立健全標準體系。依據我省土壤污染特征及監管實際情況,以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技術規范。2018年底前,完成制定廣東省典型重金屬污染耕地分級風險管控、重金屬污染耕地治理、土壤污染環境損害評估、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環境監理、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污染土壤修復后再利用、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管理等技術指南;2020年底前,制定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基本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技術標準體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質監局、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三十)加大重點行業執法力度。重點監測土壤中的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實施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制度。加強對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的環境監管,自2018年起,各地要根據上述行業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確定并公布本地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每年要按照相關規定和監測規范,依法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重點監管企業在接受環境保護等部門現場檢查時,要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土壤進行監測,監測數據要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重點加強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海岸帶、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染耕地集中區等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理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三十一)加強執法和應急能力建設。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對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一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將土壤污染防治內容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7年底前,完善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強化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對于突發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責任單位應及時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與評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必要時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九、強化科技支撐作用,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三十二)加強科技支撐。在省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方面設立土壤污染防治技術專題,整合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科研資源,開展廣東省土壤環境基準、土壤污染源分析、重金屬高背景值農用地的安全利用以及污染土壤治理修復技術等研究。推進土壤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加強化工、電鍍、廢舊電子拆解等行業典型污染地塊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研究。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發平臺的支持力度,2018年底前,進一步完善現有3個省級土壤環境重點實驗室,力爭2020年底前新建成1個國家級土壤環境重點實驗室。推動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先進技術。(省科技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衛生計生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三十三)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廣泛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協同處置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加快治理修復實用材料和裝備國產化步伐。建立健全土壤環境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機制,完善科技成果評價體制機制。2018年底前,在廣州、韶關、清遠等市建立1-2個土壤修復技術驗證評估中心,篩選、推廣區域性適用土壤修復技術,構建具有華南地域特征的土壤修復技術體系。2020年底前,綜合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區域代表性,針對典型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實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省科技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三十四)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引導,加快構建和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環境監理、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土壤污染防治產業鏈。推動韶關、東莞市等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促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集聚發展。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商務廳、工商局等參與) 
十、推進土壤污染共治,嚴格目標責任考核

(三十五)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壤環境質量負責,是實施本方案的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工作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要按照職責分工,于2017年9月底前制訂出臺相關專項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實,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專項工作牽頭部門要將年度進展情況報省環境保護廳匯總,省環境保護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做好資金保障。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級財政統籌重金屬污染防治等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等工作。各地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縣(市、區)予以適當獎勵。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制定完善激勵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供銷社等參與) 
(三十六)落實企業責任。有關重點行業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達標排放,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或委托第三方監測,落實環境風險預防和信息公開等責任。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資委等參與) 
(三十七)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省人民政府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定期公布全省各地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土壤環境信息。(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強化公眾參與。建立公眾參與土壤環境管理決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機制,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政府環保工作、企業排污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鼓勵種糧大戶、畜禽養殖戶、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等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以非法傾倒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造成土壤環境污染案件為重點,鼓勵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積極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制度體系和工作運行機制,督促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有力懲治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逐步完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與環境公益訴訟司法程序銜接機制,將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結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重要依據,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環境或破壞土壤生態行為的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省檢察院、省法院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以及專業展館等方式,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將土壤環境保護內容作為環境教育的重要內容,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依托土壤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采取組織參觀、制作宣傳手冊、設置展館等形式,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活動。鼓勵企業自覺開展環境公益活動,不斷增強企業環保社會責任意識。(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糧食局、省科協等參與) 
(三十八)嚴格目標考核。實施目標責任制。2017年6月底前,省人民政府與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省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機構,分年度對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審計廳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省財政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嚴格責任追究。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參與)


附件:1.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標表

2.產糧(油)大縣清單

3.蔬菜產業重點縣清單

4.生豬調出大縣清單

5.部分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清單

6.部分重點監管尾礦庫清單

7.2016-2020年部分法規起草、方案和標準制定計劃表

8.2016-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分工表
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標表
產糧(油)大縣清單
蔬菜產業重點縣清單

生豬調出大縣清單2部分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清單
部分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清單-2
部分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清單3
部分重點監管尾礦庫清單
部分重點監管尾礦庫清單2
部分重點監管尾礦庫清單3
2016-2020年部分法規起草、方案和標準制定計劃表
2016-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分工表
2016-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分工表2
2016-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分工表3
2016-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分工表4
2016-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分工表5
2016-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分工表6
2016-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分工表8
2016-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分工表9
2016-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分工表10
2016-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分工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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