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本方法需要使用有毒的氣體臭氧,實驗室內臭氧的極限質量濃度為200 pg/m3。過剩的臭氧應該排入活性炭洗滌器或室外并遠離采樣入口。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臭氧的紫外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中臭氧的瞬時測定,也適用于環境空氣中臭氧的連續自動監測。
本標準適用于測定環境空氣中臭氧的濃度范圍是0.003~2mg/m3。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零空氣 zero air
指不含臭氧、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及任何能使臭氧分析儀產生紫外吸收的其他物質的空氣。零空氣質量的確認方法和驗收標準見附錄A。
2.2
傳遞標準 transfer standard
指經過臭氧標準參考光度計(SRP)或紫外校準光度計(6.2.1)校準后,可用來向現場的環境臭氧分析儀傳遞準確度的工作標準。作為臭氧的傳遞標準每6個月應至少用標準參考光度計或紫外校準光度計校準一次。
3 方法原理
當樣品空氣以恒定的流速通過除濕器和顆粒物過濾器進入儀器的氣路系統時分成兩路,一路為樣品空氣,一路通過選擇性臭氧洗滌器成為零空氣,樣品空氣和零空氣在電磁閥的控制下交替進入樣品吸收池(或分別進入樣品吸收池和參比池),臭氧對253.7 nm波長的紫外光有特征吸收。設零空氣通過吸收池時檢測的光強度為'0,樣品空氣通過吸收池時檢測的光強度為I,則1/1為透光率。儀器的微處理系統根據朗伯一比爾定律公式(1),由透光率計算臭氧濃度。
ln(I/I0)= -αρd (1)
式中:
I/I0―樣品的透光率,即樣品空氣和零空氣的光強度之比;
ρ―采樣溫度壓力條件下臭氧的質量濃度,μg/m3;
d―吸收池的光程,m;
d―臭氧在253.7nm處的吸收系數,α=1.44x 10-5m2/μ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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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 590-2010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光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