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評價的范圍、評價時段、評價項目、評??價方法及數據統計方法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環境空氣質量評價與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2012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HJ 664-2013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 airl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以GB 3095-2012為依據,對某空間范圍內的環境空氣質量進行定性或定量評價的過程,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的達標情況判斷、變化趨勢分析和空氣質量優劣相互比較。
3.2
單點環境空氣質量評價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for single station
指針對某監測點位所代表空間范圍的環境空氣質量評價。監測點位包括城市點、區域點、背景點、污染監控點和路邊交通點。
3.3
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評價 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for urban
指針對城市建成區范圍的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對地級及以上城市,評價采用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中的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城市點(簡稱“國控城市點”)。對縣級城市,評價采用地方監測網絡中的空氣質量評價城市點。城市不同功能區的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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