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對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設置方法、監測氣象條件的判定和選擇、監測結果的計算等作出規定和指導,是GB 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附錄C的補充和具體化。
1.2 適用范圍
1.2.1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監測部門為實施GB 16297-1996附錄C,對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進行的監測,亦適用于各污染源單位為實行自我管理而進行的同類監測。
1.2.2 本標準為技術指導性文件,環境監測部門應按照GB 16297-1996附錄C的規定和原則要求,參照具體情況和需要,執行標準相應的規定和要求。
1.2.3 工業爐窯、煉焦爐、水泥廠的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點設置,仍按其相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 GB 16171-1996; GB 4915-1996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余有關問題參照本標準規定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本標準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 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所涉及的名詞術語,包括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源、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單位周界等,其含義均與GB 16297-1996中相應的定義相同。
4 無組織排放監測的基本要求
4.1 控制無組織排放的基本方式
按照GB 16297-1996所作的規定,我國以控制無組織排放所造成的后果來對無組織排放實行監督和限制。采用的基本方式,是規定設立監控點(即監測點)和規定監控點的空氣濃度限值。在GB 16297- 1996中,規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氟化物的無組織排放源下風向設監控點,同時在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以監控點同參照點的濃度差值不超過規定限值來限制無組織排放;規定對其余污染物在單位周界外設監控點和監控點的濃度限值。
4.2 設置監控點的位置和數目
根據GB 16297-1996的規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氟化物的監控點設在無組織排放源下風向2~50m范圍內的濃度最高點,相對應的參照點設在排放源上風向2-50m范圍內;其余物質的監控點設在單位周界外10m范圍內的濃度最高點。按規定監控點最多可設4個,參照點只設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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