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規定了環境中有機污染物遺傳毒性檢測時樣品前處理的技術要求。
本規范分五篇:
第一篇 大氣可吸入顆粒物樣品前處理
第二篇 地面水及廢水樣品前處理
第三篇 非水液態廢棄物樣品前處理
第四篇 土壤及沉積物樣品前處理
第五篇 固體廢棄物樣品前處理
規范所給定義僅限定在本規范內使用,不具普遍性。
本規范不對樣品前處理的質量控制及操作安全性作全面闡述,僅對特定間題給以說明,其他問題應遵從合格實驗室準則的有關原則。
本規范的質量控制原則皆以遺傳毒性檢測系統本身正常為前提。
本規范不另提供記錄表格,樣品前處理過程的記錄應遵從常規分析測試原則。
?第一篇 大氣可吸人顆粒物樣品前處理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大氣可吸入顆粒物中非揮發性有機物,不適用于大氣可吸入顆粒物的氣態及半氣態有機物。
2 引用標準
GB 6921 大氣飄塵濃度測定方法
GB 6682 實驗室用水規格和實驗方法
3 定義
可吸入顆粒物:能長期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μm的、能進入人體呼吸道的顆粒物。
4 儀器、設備
4.1 采樣系統:符合GB 6921的要求。
4.2 超細玻璃纖維濾膜:過濾效率不低于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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