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固定污染源的37種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時規定執行標準中的各種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境內除惡臭物質、汽車、摩托車、工業爐窯、煉焦爐、危險廢物焚燒、生活垃圾焚燒、飲食業等行業外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表1、表2適用于各種工藝廢氣。
本標準表3、表4適用于各種用于發電的煤粉鍋爐及單臺出力在65 t/h以上的循環流化床發電鍋爐、燃油、燃氣發電鍋爐。
本標準表5、表6、表7、表8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在65 t/h以上的沸騰、燃油、燃氣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氣鍋爐,使用甘蔗渣、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本標準表9、表10、表11適用于水泥廠。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 9137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其他監測分析方法見表12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 325 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2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經處理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一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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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DB 44/27-2001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