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轄區內印刷企業工藝過程使用的油墨(處于即用狀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簡稱VOCs)含量限值,規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印刷企業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絲網版(孔版)印刷方式,以報紙、書籍、雜志、廣告、海報、包裝(紙質、塑料)、金屬、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為承印物的印刷生產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 1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5 Pa標準大氣壓下,任何沸點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3.2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15 K, 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GB 16297-1996,定義3.1]
3.3
印刷 printing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將原稿上的圖文信息轉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藝過程,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演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制版、印后加工四大類。
3.4
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的染色液體或者豁性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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