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指標體系和各指標計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評價我國縣域、省域和生態區的生態環境狀況及變化趨勢。其中,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方法適用于縣級(含)以上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狀況及變化趨勢評價,生態功能區生態功能評價方法適用于各類型生態功能區的生態功能狀況及變化趨勢評價,城市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方法適用于地級(含)以上城市轄區及城市群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評價,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狀況評價方法適用于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狀況及變化趨勢評價。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 24255 沙化土地監測技術規程
HJ 623 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
SL 190 土壤侵蝕分類分級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3.1
生態環境狀況指數 ecological index
評價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即El,數值范圍0~100。
3.2
生物豐度指數 biological richness index
評價區域內生物的豐貧程度,利用生物棲息地質量和生物多樣性綜合表示。
3.3
植被覆蓋指數 vegetation coverage index
評價區域植被覆蓋的程度,利用評價區域單位面積歸一化植被指數(NDVI)表示。
3.4
水網密度指數 water network denseness index
評價區域內水的豐富程度,利用評價區域內單位面積河流總長度、水域面積和水資源量表示。 當水網密度指數大于100時,則取100。
3.5
土地脅迫指數 land stress index
評價區域內土地質量遭受脅迫的程度,利用評價區域內單位面積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地開發等脅迫類型面積表示。當土地脅迫指數大于100時,則取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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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 192-2015 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