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訂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標準實施成本效益分析、標準文本結構和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固定污染源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可參考本標準進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 3840 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
GB/T 16157 固定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168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 565 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
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編制導則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 ) 1號)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指南(試行)》(環辦科技(2016)94號)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 2017年第83號)
《危險化學品目錄》(安全監管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為改善環境質量,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排入環境中的大氣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數量等限值以及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監控方式與監測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規定。
3.2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各類行業企業、場所、生產設施、固定設備等,簡稱固定源。
3.3
行業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s for industries
適用于某一特定行業的固定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3.4
通用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s for general facilities
適用于多個行業的通用生產工藝、設備、操作過程等的固定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3.5
綜合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適用于行業型和通用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范圍以外的固定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3.6
現有排放源 existing stationary sources
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固定源。
3.7
新建排放源 new stationary sources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固定源建設項目。
3.8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special emission limit values of air pollutants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為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而制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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