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訂行業型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標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標準文本結構和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行業型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行業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可參考本標準進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危險化學品目錄》(安全監管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83號)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指南(試行)》(環辦科技(2016〕94號)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 1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為改善環境質量,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污染源直接或間接排入環境水體中的水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數量等限值以及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監控方式與監測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規定。
3.2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水污染物的各類行業企業、場所、生產設施、固定設備等,簡稱固定源。
3.3
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for industries
適用于某一特定行業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4
綜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integrated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適用于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范圍以外的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5
環境水體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海域水體,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水體。
3.6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共用的污水處理設施等。
3.7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8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9
現有排放源 existing stationary sources
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固定源。
3.10
新建排放源 new stationary sources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固定源建設項目。
3.11
水污染物 water pollutants
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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