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十一條“保護江、河、湖、海、水庫等水域,維持水質良好狀態”的規定,為統一全國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指導思想、技術規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特制訂本標準。
1.2 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目的是:控制城市和工農業污染物的排放,防止水污染,保護水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使排污單位明確保護水環境的責任;為達到GB 3838-83《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科學管理水質提供依據。
1.3 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應以GB 3838-83為目標,結合地區特點,從合理利用和保護本地區水資源要求出發,根據當地水文、氣象等自然地理條件、水質現狀、水體稀釋自凈能力和污染物的遷移轉化規律,采用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確定各種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
1.4 本標準是國家環境基礎標準,適用于制訂排人江、河、湖、水庫等地面水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各地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需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等。
2 技術規定
2.1 地面水域按主要用途區分為下列六類:
自然保護區:系指國家和各級政府規定的自然資源、自然景觀和動植物重點保護的區域;
生活飲用水源區:系指城鎮生活飲用集中式給水水源地和飲用水源保護區;
漁業用水區:系指魚類等水產資源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養殖場等水區;
游覽、娛樂用水區:系指風景游覽、游泳、沐浴、水上運動等水區;
工業用水區:系指土業用水的供水區;
農業用水區;系指農業灌概用水的供水區。
2.2 對各類水域的水質要求,應以GB 3838-83中相應的水質等級或國家頒布的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2.3 在計算水源保護區允許負荷量時,對易降解的有機污染物質,要計算水體稀釋自凈能力;對難降解的有機污染物、可溶性鹽類、懸浮固體等僅考慮水體稀釋作用;對工業廢熱水應考慮水體的熱平衡條件:
2.3. 1 對易降解有機污染物,通過計算BOD。和氧虧(或DO),估算水源保護區的允許負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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