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從危險廢物處理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發,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場所的選址原則、焚燒基本技術性能指標、焚燒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限值、焚燒殘余物的處置原則和相應的環境監測等。
本標準適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標準
以下標準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9-1990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5562.2-1995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HZB 1-1999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HJ/T 20-1998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術語
3.1 危險廢物
是指列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2 焚燒
焚化燃燒危險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過程。
3.3 焚燒爐
焚燒危險廢物的主體裝置。
3.4 焚燒量
焚燒爐每小時焚燒危險廢物的重量。
3.5 焚燒殘余物
焚燒危險廢物后排出的燃燒殘渣、飛灰和經尾氣凈化裝置產生的固態物質。
3.6 熱灼減率
焚燒殘渣經灼熱減少的質量占原焚燒殘渣質量的百分數。其計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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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P―熱灼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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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GB 18484-2001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